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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上海记者丁燕)据报道,5月19日,为推动落实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全面加强。(以下简称“员工”)团队管理,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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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直言,“保险公司员工素质参差不齐、进步大、退出大的问题更加突出。根本原因在于保险机构在员工管理的理念、结构和措施上的缺失和偏差。《通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度为导向,针对员工管理的症结,着力弥补制度的不足,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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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共23条,分为全面提高认识、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聘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用工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督监督八个部分。确立了落实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完善管理结构体系、防止销售人员带病上岗、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建立销售人员队伍信用体系、持续控制销售人员的数据质量、依法从严惩处、严肃责任追究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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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特点和市场定位,《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从充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整体管理、严格招聘管理、严格培训管理、建立销售能力分级制度、严格诚信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督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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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员工销售能力分级制度的基本考虑,上述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对员工进行分级管理和分级授权是一种普遍做法。它们通过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等。主体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员工销售能力分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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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报告称:“目前,中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变,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员工的能力水平必须适应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和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客观上,需要对员工实施更精细的管理。"

中国保监会表示,这两个《通知》是在系统梳理员工监管政策的基础上,着眼于保险机构管理责任的重点,密切关注员工管理流程链中的主要环节,密切关注员工执业登记清算中发现的问题,细化明确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明确保险机构员工从入职到离职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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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和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为有效推进保险公司主体责任的落实,从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变革和树立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包括人身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及其他雇佣关系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的管理。一、为促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险业优质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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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允许销售人员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依托公司品牌和信誉,必须依法承担销售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应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分级负责、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过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3)公司法人负责管理。坚持落实责任,注重法制机构,要求法制机构负责。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

二是加强战略规划,完善销售人员管理结构体系

(4)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将销售人员的发展和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结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理念、市场定位、资源禀赋和路径选择制定长期规划,从公司治理体系和管理结构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在组织结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运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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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制。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间渠道管理的通知》(银豹建办发〔2019〕19号)的要求,将销售人员的全过程集中管理到一个专门的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总行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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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严格招聘管理,防止销售人员带病上岗

(6)严格的招聘条件、标准和程序。保险公司应制定招聘销售人员的统一管理办法。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查个人信用和工作经历,严禁招募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积极支持行业搭建平台,加强销售人员流动性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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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控制招聘流程。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招聘权限,加强招聘宣传资料的管理,规范招聘信息的发布,严格禁止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并严格禁止销售人员的频繁和无序流动。

第四,严格培训管理,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

(八)建立销售人员职业培训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分阶段制定在职和在职销售人员的培训计划,根据销售人员数量、业务规模和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建立一支专业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编制金融保险知识、法律法规、监管标准和规则、职业道德和保险产品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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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销售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保险公司应切实增强销售人员的合规守法意识和会展业的诚信规范理念。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用人规则和标准、职业道德应作为销售人员上岗和在职培训的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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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强对销售人员培训效果的控制。保险公司应制定严格的销售人员培训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在职培训和在职培训效果的考核机制,完善培训档案管理。如果采用在线培训,则应实际进行识别,并通过完整有效的测试评估来保证培训效果。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予注册。在授权销售人员销售新的保险产品之前,他们还应该组织专门的培训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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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资质管理,构建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

(十一)支持行业推进销售人员资格等级评定。保险公司应顺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促进销售人员销售能力的分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地方行业自律组织应结合保险产品类型的研究,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的资质等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尝试建立销售人员能力和资质的分级标准,开发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和测试等。,但是他们不允许向销售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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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立公司销售能力资格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保险产品的销售授权,全面调查销售人员的工作年限、保险知识、学历和信用记录,并根据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素质高的销售人员授权较多,而销售能力素质低的销售人员授权较少。鼓励和引导销售人员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获取高层次销售能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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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管理,建立销售人员诚信制度

(十三)严格管理销售人员的行为。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的禁止行为,如发现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应立即予以处罚并追究内部责任。

(十四)加强销售人员的诚信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将销售人员的表彰奖励、监管和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离职销售人员相关信用记录信息的录入应在取消其执业注册前完成。保险公司应认真审查销售人员的诚信记录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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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对销售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保险公司应提高销售人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荣誉制度,发挥积极激励倡导和消极警示约束的双重作用。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对销售人员的聘用过程进行客户评价,并将客户评价结果有效应用于销售人员的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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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对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的处罚。保险公司应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险公司不得聘用因不诚实行为仍处于联合纪律处分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和服务活动。保险公司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和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失信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代理(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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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巩固基础管理,持续管理销售人员的数据质量

(十七)加强销售人员的信息管理。保险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信息系统,记录、管理和反映销售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可追溯。

(十八)加强销售人员的基础数据管理。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的规定,在入职、服务和离职的全过程中,落实执业信息的登记和维护要求。加强不同信息系统之间销售人员数据的交叉核对和核对,确保我公司销售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注册数据、在我公司人事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数据、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以及我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在同一口径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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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完善销售人员档案管理。保险公司应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销售人员档案,并充分反映销售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培训、奖惩、销售能力资格等级评定等情况。

八、严格监督和监督,依法严惩,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依法严格监管。中国保监会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的监督检查,强化执业注册要求,开展人员基础数据质量控制,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加强销售人员从业信息披露,研究建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招聘、培训、合规、稳定、基础数据和风险管控等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评级,对评级不佳的保险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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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依法从严惩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严厉处罚违反监管要求、未履行销售人员管理职责的保险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忽视销售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注册管理存在缺陷,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销售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对机构和销售人员实行双重处罚,追究上下管理人员的责任,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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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严格属地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探索有效监管手段,切实督促辖区内各级保险机构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要严格查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人员的违法行为,严格防范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潜在风险,做到敢管、敢查、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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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严肃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在对销售人员的监管中出现失职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管问责,坚持问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将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绩效激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或者不履行有效监管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当依法追究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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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银监局和保险公司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全文

2019年,中国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经纪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估价师,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验证工作。

从核销单的情况来看,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迅速,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走向无序发展,反映出大多数机构在从业人员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上存在偏差和不足。为切实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体责任的落实,从强化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变革、塑造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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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员工以其名义、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依法承担员工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管理员工的主要责任。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发挥管理责任主体和指挥棒的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员工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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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整体管理。各法人机构应自上而下建立员工管理责任制。从组织结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运行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综合安排。,并明确员工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的制度。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实施责任。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员工管理职责、奖惩的监督和考核,完善风险监控和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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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管理从业人员的招聘。坚持严格选拔、继续教育、职业保留的导向,制定统一的从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严禁按照监管要求招聘不准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严格管理销售宣传资料,规范招聘信息发布,禁止授权个人发布招聘广告或单独招聘员工,禁止恶意挖人和鼓励同行业员工频繁无序流动,禁止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员工,禁止非本机构员工执业注册,禁止授权未注册执业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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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管理员工培训。为员工入职和在职环节制定一个全周期培训计划。切实抓好员工岗前培训,继续开展员工在职教育。切实加强员工遵纪守法教育,将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和标准、职业道德等内容作为在职和在职培训的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小时。未通过专项考试的新兵不得注册执业。在授权员工销售新的保险产品之前,他们应该组织专门的培训和相应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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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制度。要全面调查员工的工作年限、学历、信用记录等方面,严格区分员工的授权能力。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在平台中发挥主导作用,顺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进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格分级制度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知识要求,为员工建立多层次的胜任能力,建立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测试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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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管理诚信从业人员。严格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公估人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的禁止行为。如果发现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应立即予以处罚,并追究内部责任。切实加强员工诚信管理,按照监管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表彰奖励、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员工离职时,相关诚信记录信息应在注销执业登记前完成。要加强对员工失信的联合处罚,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失信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联合处罚机制。如发现员工在保险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应及时向失信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代理(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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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切实夯实从业人员管理基础。积极依靠信息技术全面记录和管理员工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确保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员工入职、在岗、离职全过程的执业信息进行注册和维护,确保员工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加强不同系统数据的核对和核对,确保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登记的员工数据与内部人事管理系统记录的人事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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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依法监管,严惩不贷,严肃责任追究。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注册机制,组织专项检查,深化人员数据质量管理,积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和提升监管效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违反监管要求,未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忽视从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注册管理存在缺陷,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有违法行为,或者对从业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从严对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双重处罚,对管理人员进行双重问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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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的要求和责任,切实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做到负责任、尽职尽责、敢管、敢查、严查。派出机构未能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违法违规、重大风险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管问责,做到责必问、责必严,有效将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绩效动力。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银监局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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