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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认定翟、、胡、、苟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述案件宣判后,主流舆论对法院依法开展的司法活动和判决结果表示赞赏,人民普遍支持依法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然而,也有一些噪音,特别是一些外国媒体谎称秘密审判存在一些问题,如黑箱操作,审判是一个机会,对权利律师施加压力。我们应该高度警惕,从理论和认识上澄清以下相关问题。

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和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本罪属于《刑法特别规定》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周世锋等人的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首先,、胡、、翟、、苟等人主观上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图。这四个人长期受反华势力的影响,接受了颜色革命的思想,并逐渐形成了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颠覆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例如,2014年3月,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翟作为现场协调人,组织他人在三江建设中非法聚集闹事。后来,翟捏造事实,诽谤和诋毁政府形象,鼓吹不法分子追求民主宪政正义,以反独裁和反暴政,激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仇恨,意图通过颜色革命推翻国家政权。作为上访者和非法宗教人员的代表,翟和胡与非法律师和互联网推广人吴干有联系。他们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意图,组织请愿者炒作热点案件,利用公众舆论煽动一些不了解真相的人憎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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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胡、、翟、、苟等人客观上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周世锋等人不仅通过互联网,特别是海外媒体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而且还采取各种实际行动颠覆国家政权。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蓄意统治下,、胡、、翟、、苟等人通过聚众闹事、拉横幅、网上投机、攻击国家法制、混淆视听、利用舆论挑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政府,进而联系民主运动圈等可以整合的力量,组织上访人员炒作大案要案。 已故教派、律师界和请愿者界,为了加强所谓的民事力量,联合起来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组织、指挥和利用非法请愿者,与一些非法宗教活动分子和非法律师勾结,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事端,大肆宣传热点案件和社会事件,攻击国家司法制度,制造舆论煽动对国家政权的仇恨,参与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集会,从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外,他们的活动得到了海外反华势力和组织的资助和支持,具有与海外反华势力勾结共同颠覆国家政权的特点。例如,北京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在接受采访时透露,海外机构出资组织他们到英国、瑞士、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接受培训。内容和手段甚至专门针对反侦查技术。这充分证明,他们不仅是挑起反政府舆论和行为的小举动,也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大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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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胡、、翟隽、等人的行为足以造成颠覆国家政权的危险。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或具体的危险。换句话说,只要犯罪者实施了足够的颠覆政府的风险,这就构成了犯罪,并且不取决于颠覆国家政权的实际后果。上述被告所采取的行动相当危险、隐蔽和具有欺骗性。隐蔽是指采取地下活动、组织非法集会等形式扩大人员、宣传推翻政府的思想和进行训练。欺骗是指以北京丰瑞律师事务所为平台,通过网络、博客、团体等宣传工具,以权利保护、法律代表等看似合理合法的形式,对敏感案件或事件进行恶意炒作,对不了解真相的公众进行混淆和欺骗,从而扩大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的负面影响,激起政府和公众舆论的仇恨。从周世锋等人组织、策划和实施的行动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看,特别是从他们与海外反华势力勾结的事实来看,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险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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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依法公开听证体现了对国家法治和制度的信心

虽然颠覆国家政权的审判是敏感的,但只要审判依法进行,法律得到公正的适用,我国对法治和制度的自信就可以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得到体现,海外反华势力制造的谣言也将被粉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充分保障了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开庭前,法院召开审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对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展示审前证据。在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公开审判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有的证据都进行了交叉质证,被告和他们的辩护人都给出了充分的辩护意见。通过出庭作证和质证,法院将向公众公开四名被告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这是对外国反华势力制造秘密审判和黑箱作业的谣言的有力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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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程序,公开听证体现司法公开。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不仅有NPC代表、CPPCC委员、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和群众代表,还有中外媒体记者参加。为了使庭审更加公开,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扩大信息传播范围,为记者及时、全面获取庭审信息创造便利条件。据资料显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播报了整个庭审过程,并专门设立了一个可容纳100人的媒体接待中心。外国媒体记者可以使用大屏幕观看庭审记录。这些公开形式都是信息化条件下新的公开形式,拓宽了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信息的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庭审的公开性。对于少数国内舆论和一些西方国家和媒体,以家属不参加审判为由,将上述案件的审判视为秘密审判,明显的逻辑错误是将被告家属的出席视为公开审判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将家属缺席等同于秘密审判,从而实现审判程序黑暗化和政治化的险恶用心。当阳光照射到法院时,公开和透明的审判程序充分表明了国家的明确立场,即公开挑战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将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到公开和公平的处理,无论外国势力是否干预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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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正确认识依法维权和打着维权旗号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些外国媒体攻击中国惩罚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压制维权律师,诋毁中国政府,激起不了解真相的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自2011年以来,原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以该所为平台,聚集了一小群死去的律师和一些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专门挑选热点案件和事件进行炒作。在维权的幌子下,在敏感案件中所谓的维权人员的帮助下,别有用心的人,如鼓励专业请愿者,冲进人民法院前的警戒线,拉起横幅制造事端,通过海外媒体制造公众混乱和恶意炒作,激起一些不了解真相的人对政府的仇恨。他们的真正目的不是捍卫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北京丰瑞律师事务所和所谓的维权律师不是也不能代表所有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为他们是我们当前政治制度的反对者和法律秩序的公开挑战者!他们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宣传他们所代表的案件来唤起人们对司法不公的感受,从而制造麻烦、引发大规模对抗、制造大规模冲突和搞乱国家。因此,依法惩处周世锋等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少数人谎称压制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同时,我们需要正确理解言论自由与颠覆国家政权罪之间的界限。如果只有某种政治观点甚至政治偏见,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本案中,四名被告不仅公开散布颠覆政府的言论,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例如,胡多次在非法集会上鼓吹,通过保护劳工权利来增强公民的力量,挑起和加剧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对抗,为国际反华势力的干预提供借口。可见,胡、等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集会,并不是单纯地表达不同的政治观点,而是制定颠覆国家政权的战略和步骤,并付诸实施,通过与海外反华势力的勾结,推动工人运动和学生运动,达到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胡、、翟隽、等人以维权、维权律师等名义颠覆国家政权的实质。,不要受某些西方势力的诱惑和煽动,而要有意识地抵制所谓的推倒墙运动,这样那些企图挑起颜色革命来搞乱中国的企图就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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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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