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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文明委员会关于推进信用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制定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及其联合惩戒制度。
201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研究建立税务违法黑名单发布系统。
2014年7月,经过前期大量走访、多方讨论和科学论证,在中央文明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支持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告制度。成立的标志;
公布税收违法行为黑名单,是指向社会公布偷税漏税、出口退税欺诈、拒绝纳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8种税收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不仅会被曝光,而且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一并公布,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并一并曝光。
自2014年10月起,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中国各级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开始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公众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014年12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的协调下,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纪律处分的合作备忘录》。这是从士兵个人到多部门、多领域、多手段推广不可信纳税人惩戒措施的开始,也是税收惩戒管理的补充
联合纪律制度意味着黑名单上的各方在合作备忘录中所列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在税务机关内部,应直接列入D级税收抵免序列,实行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检查频率提高等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于参与联合惩戒行动的其他部门,税务机关定期向20个合作单位提供黑名单人员信息,相关单位依法采取18项惩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和授信。
2016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办法》,增加了一个信用修复机制,即将偷税漏税者列入黑名单,对其进行处罚。决定按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履行必要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不得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对于已发布的案例,如果符合退出条件,可以在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停止发布并退出公告栏,同时通知其他实施联合处罚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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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税收黑名单制度建设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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