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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并回答了记者关于《条例》相关问题的提问。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并回答了记者关于《条例》相关问题的提问。
问:请介绍《条例》颁布的背景。
答: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也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授权重新设立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并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为了有效履行职责,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信息内容传播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问:请简要介绍《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条例》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共8章49条,17个附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确定执法主体和范围,明确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并将本《条例》适用于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执法监督制度,要求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监督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三是加强执法体系建设,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认证制度,明确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颁发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布的;四是明确以行政执法为主线的执法程序,全面规范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约谈、决定和执行等具体程序要求;五是规定了通用文件格式模式,明确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制定执法文件格式模式,附件中列出了备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等17种通用文件格式模式。
问:该条例如何规定管辖权?
答:《条例》第二章规定了管辖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地域管辖权。《条例》第六条第一款重申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管辖权;二是层级管辖。《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案件。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了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移交下级部门管辖;第三,移交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指定管辖,以有效处理管辖争议。此外,还需要加强跨部门合作。互联网违法案件涉及面广。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需要加强与工业和公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开展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问:《条例》如何有效规范和约束立案行为?
答:立案是启动处罚程序的起点和关键环节。如果你不立案,你就不能实施惩罚。做好立案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和促进处罚。《条例》加强了对案件立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全面规范了案件立案标准、案件撤销程序等方面。在这方面,可以有效督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主动履行职责,防止工作推诿和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促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提高网络执法的公信力。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证据类型?
答: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专家意见、检查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讯问笔录等。其中,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论坛、帖子栏、网络磁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携带的电子信息或文件。视听材料包括视听材料和视频材料。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应当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
问:《条例》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设计了什么样的监督制约机制?
答: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条例》设计了监督制约机制。如执法人员应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考核,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商品的首次注册和保存必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没收的,应当在七日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决定行政处罚前,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书面记录。
问:《条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了申请回避、答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第十七条明确了三种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的开始情况和具体程序;第三十六条在作出明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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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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