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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董军)新华社受权于5月31日播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体系建设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全文见第六版)。根据这一观点,应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更好地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作用。
《意见》提出了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市场导向、因地制宜、坚持落地的基本原则,确定了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国家财力增长的稳定的投资增长机制和政策执行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严谨、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意见提出,政策应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发挥导向作用,包括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整合发展,多渠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方式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多形式提升发展质量;建立和完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包括完善财税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引进等。
《意见》还呼吁加强农村管理体制建设,并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如安排专职和兼职人员,招聘大学生村官,以丰富基层管理工作队伍,确保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确保所有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管理实体的工作细致和务实。
■政策解释
发展现代农业的又一纲领性文件
首次阐明支持新业务实体的政策框架
翻译:农业部长韩长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农业新经营主体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支持农业新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框架,定位于构建培育和发展农业新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这是指导今后培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建设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农业部部长韩长福解释了相关政策。
为如何调整结构找到新的途径
优化存量和倾斜增量,这不仅有利于最好的,也有利于强大的,不依赖于大家族
目前,全国有87万多个农民家庭农场,188.8万个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38.6万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包括12.9万个龙头企业),115万多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新型农业管理的主体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跌,商业实体收入下降;由于成本刚性上升,企业实体的负担更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巨额债务,难以由企业实体自身投资承担;特别是信用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一些新的农业经营实体力量不够强大,无法带动和帮助农民,自身运作不够规范,需要正确引导。
《意见》找到了引导农业供给面结构改革、培育农村发展新动力、解决结构调整问题的途径;找到了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率、提升农业规模经营水平的途径;它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增强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的能力、让农民分享发展成果找到了载体。
韩长福说,加快政策体系建设,培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正确方向。我们必须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的共同发展。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激发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农业,既有利于优势和强势,又不依赖大户,积极支持,不小题大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创业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扶持政策措施。我们必须脚踏实地,取得成果。明确政策执行主体,完善政策执行评价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的能力
到2020年,稳定的投资增长机制基本形成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家财政资源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执行与绩效评估机制,建立框架完整、措施准确、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 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
因此,要充分发挥政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一体化发展。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适度规模的大型农户,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盟,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服务,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途径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补偿的原则,通过转让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继续种植和规模化养殖,提供专业服务、生产托管等全方位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
同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多种模式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订单驱动、利润回报、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数量和效益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民家庭农场提高标准化生产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服务组织按照生产经营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加大政策制定力度
优先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辅助设施
鉴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使用、金融和保险等方面的政策。
在土地利用政策方面,各县(市、区、旗)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于新农业经营实体发展迅速、土地集约利用和需求量大的地区,适度提高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增加或减少与剩余土地利用指标挂钩的城乡建设用地,优先支持新的农业经营实体开展生产经营。
在金融方面,建议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制度,探索建立信贷、保险、补贴对等对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估体系,灵活确定符合条件的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落实正常生产经营和高信用等级优先贷款等措施。
在保险政策方面,建议在产粮大省开展适度规模的农民灾害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实施农业保险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保险+附加保险产品,实现覆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研究和出台中央政府对有地方特色的农林产品保险以奖代补的政策;稳步推进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
在配套政策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财政收入、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市场营销、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进行配套整合和适度延伸。,使各方面的政策更加集中、系统和定向,这有利于支持新的农业经营实体和监督检查政策的执行。
改善财政和税收政策。综合利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代替补贴等。,提高补贴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支持地方政府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核定抵扣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建设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建农业经营主体配套设施建设,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鼓励市场拓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在城市社区设立门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农业经营实体的品牌创建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的农业商业实体推动农民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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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政策框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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