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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坚持公开为准则,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部长回答了关于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
新华社记者
最近,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5月15日生效。几天前,司法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修改条例的问题。
问:为什么我们要修改规定?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的实施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提升。要求较高,但一些行政机关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问题;第二,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申请人多次向行政机关大量申请信息公开,或者要求其收集、整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占用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开展;第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条例》颁布时才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有些制度规定了比较原则,这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
问:修改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改《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导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当前国情出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体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规范、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够主动公开的,都将主动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二是平衡各方利益,不仅要保护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还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部分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越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开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和梳理现行法规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有效经验和做法纳入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和新做法,借鉴适合中国国情的经验和做法。
问:具体的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公开是规范,不公开是例外?
答:首先,扩大自愿披露的范围。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修订后的法规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录用结果等15种信息。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也应主动公开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政府信息。,这与基层群众密切相关,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条例还建议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自愿公开的内容。
二是明确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况。为贯彻“公开为规范,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不是外部的,对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直接影响,过程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的过程中,并不确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外,与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流程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得公开,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三是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及根据应用由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变机制,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发展。要求行政机关定期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因情况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自愿公开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自愿公开范围。
问: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相关政府信息的条件。这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答:现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和科研的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相关政府信息。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自身特殊需要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要求。主要有两个考虑:第一,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第二,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对于如何把握生产、生活和科研的特殊需要有不同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专家、学者和公众都认为,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体现建设阳光透明的法治政府的大方向,方便公众依法申请相关政府信息。
应当注意的是,删除对生产、生活和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限制并不意味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可以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不当行使。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修订后的规定还规定了不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拖延答复、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问题。
问:行政机关应如何回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实际发展经验,对申请公开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查、办理、回复和备案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方式和时间;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检索公开信息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拟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要重复处理;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信息、房地产登记数据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这些法规有哪些具体措施来促进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答:为强化便民服务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本规定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效率。
二是规定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有信息检索、咨询和下载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是要求在政府服务场所设立政府信息获取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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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坚持“公开为常态,非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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