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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包兴安见习记者倪楠郭玉川
上市公司违法所得数千万元,最高行政处罚60万元,被许多投资者形容为“毛毛多雨”。现在这种情况再也不会出现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时投票通过,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后,上市公司不仅将因违法违规而面临重罚,还将面临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主体的集体诉讼,并因破产而受到惩罚,这已不再是一个笑话。在了解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修改内容后,一些投资者不禁赞叹道:“新《证券法》就是包拯这次的化身,开了一家非法上市公司!”
“新《证券法》大大增加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成本,这与近年来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不足相结合,如对违法违规者的打击力度不够、民事赔偿机制不畅、对失信行为的联合处罚不完善等。改革和完善各方面的制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主任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说:“以前,由于非法成本和非法收入之间的不对称,低非法成本使得上市公司或证券从业者尽力为之。这项法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气氛。”
比例惩罚更具威慑力
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提高非法成本的呼声很高,投资者保护成为《证券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新《证券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发行人在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欺诈发行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处罚过轻,难以遏制部分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另一方面,保护中小投资者在欺诈发行后,如何避免为欺诈发行的后果买单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潘向东说,新证券法改善了这两个方面的痛点。一方面,加大了对虚假发行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虚假发行的处罚力度,这将增加虚假发行的违法成本,冲击上市公司。和罪犯。另一方面,是投资者对欺诈性发行的补偿问题,特别是在欺诈性发行被迫退出市场后,加强防范欺诈和提高投资者补偿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与现行《证券法》和新《证券法》相比,《证券日报》记者认为,在完善处罚的同时,还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精确、可量化的处罚“比例”,可以称之为严格的“比例处罚”。例如,对于欺诈发行,那些没有发行证券的人可以被处以最高60万元的罚款,从原来的2000万元。已发行证券的,最高可将募集资金的5%的罚款由原来的1倍提高到募集资金的1倍;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最高罚款为违法所得的5倍,可以增加到违法所得的10倍;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最高可将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从原来的违法所得10倍提高;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高处罚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北京维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证券市场高度依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被扭曲,甚至被故意严重篡改,将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将最高罚款提高到2000万元,将对欺诈活动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并大大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它在优化投资环境,特别是确保注册制度的实施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下面很好;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最严重的信息披露领域,最高处罚为1000万元。具体而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报告或者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北京证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姬静律师向《证券日报》表示,新《证券法》重点强化和加重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的相关义务人、涉案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鸣认为,违法成本过低,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纵容”。在美国,违反证券市场的罚款高达2500万美元,例如,安然公司因欺诈被罚款并被宣布破产。此次修订《证券法》将罚款金额提高至数千万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主体产生威慑作用,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心理和行为习惯。曾鸣认为,此举将有助于改善市场法律环境,这也是中国证监会9月份召开的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会议的意义所在。
巨峰投资的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引导市值投资。同时,也有利于a股市场更好地吸引外资和外资机构,使a股更符合国际标准。
集体诉讼有助于投资者捍卫自己的权利
随着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深入,投资者权益保护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
一方面,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明示退出”和“默示加入”来取代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登记、代表诉讼等方式。,中国的司法资源大大节省,司法效率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负担减轻,投资者的保护得到加强,投资者在司法中维护自身权利的意愿得到提高。
“由于一些证券投资诉讼案件存在争议,整体赔偿比例越来越低,索赔周期越来越长。普通投资者常常在证券民事诉讼中争取一口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晓莉向《证券日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感受。近年来,投资者参与维权的热情确实有所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少数投资者真正参与了索赔程序。
目前,在a股市场上,投资者的证券索赔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领域。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仍处于艰难的探索阶段。光大证券只有一例因内幕交易获得民事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高峰认为,建立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制度,是放松资本市场前端控制、加强后端监管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市场矛盾,弥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巨额赔偿冲击违规者。
上海创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峰认为,新《证券法》将大大增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违法成本,将对各类证券欺诈和违法行为造成强大冲击,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徐峰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今后如何实施将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如何把握节奏,如何选择集体诉讼的对象,将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现在的授权过于笼统,预计还会出台更多的规定。”
来源:央视线
标题:新证券法如“包拯” 比例罚似“铡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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