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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一份合同强制分割了在南北市场使用“露露”商标的权利。现在,双方已经多次举行庭审。
为深入了解路路商标的归属,《证券日报》记者赶赴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河北承德路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路路)、汕头路路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路路)、香港飞达、琳琳集团(以下简称路路集团)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的全程二审。
备忘录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被指控横向竞争
审判开始时,四方交换了审判的补充证据。据了解,这一审判仍然侧重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有效性。
根据汕头路路提供的证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允许汕头路路永久使用路路的商标和专利,永远禁止承德路路经营南方八省市场,永远禁止承德路路生产和经营利乐杏仁奶。
然而,据承德露露的律师称,承德露露一直不知道上述合同的存在,直到2015年2月,当这份“无形合同”经过14年,在承德露露融资尽职调查中发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存在。
同时,承德露露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独家经营露露杏仁露和独家使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是承德露露上市的基本条件。”
「备忘录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署。当时承德露露刚刚上市4年,这份合同的签订,代表着汕头露露能够在同行业中竞争。”承德露露律师表示,该备忘录违反了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从根本上改变了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据了解,承德露露于1997年上市,原露露集团作为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其及其关联公司不能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竞争,并与上市公司签订了独家商标和专利许可协议。
“真假”合同引发争论
真实性仍需鉴定
据悉,在一审第三次庭审中,承德露露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接受,二审期间,承德露露重新提交了补充证据。
关于此补充证据,承德露露的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补充备忘录可能是2006年以后伪造的,签署日期不是2002年3月28日。
“补充备忘录对备忘录作了重大修改,其内容是虚假的,因此应单独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备忘录中使用的公司印章没有编码,而补充备忘录中使用的印章是编码的,这说明两个协议中原路路集团使用的公司印章是不同的。根据我们提交的工商档案印章中露露集团公司原始记录的内容,编码印章最早的开放时间是2005年初,因此我们申请认定补充备忘录的真实形成时间。”承德露露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说。
面对承德露露的质疑,原露露集团在庭审现场临时表示将增加新的证据。露露集团的律师表示,露露集团刚刚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内部文件的图片,上面注明了2002年的签字日期,表明文件中使用的印章是有编码的。
对此,承德露露的律师表示,由于该文件是由原露露集团签发的,无法确认实际签发时间,因此他怀疑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汕头露露的律师在法庭上回应说:“合同上有公司董事长的签名和公司印章,承德露露应该履行合同。”
经过一轮激烈的辩护后,法院首席法官表示,法院将在审判后就是否需要对补充备忘录进行评估做出安排。
该备忘录涉及关联方交易
只有四个人决定露露的命运?
承德露露认为,除了质疑合同的真实性外,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还涉及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代表原露露集团)、王(代表承德露露)、林(代表汕头露露)和(代表香港飞达)签署了备忘录。其中,王宝林还担任承德露露、露露集团、汕头露露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还担任过三家公司的董事;原路路集团是承德路路和汕头路路的股东。
承德律师卢露芳在法庭上表示,上述三家公司均为关联公司,根据签署时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
《证券日报》记者在2000年查阅承德露露公司章程时发现,章程第86条第1款规定:“当一名董事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现有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和安排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时,无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都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相关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详细说明相关信息,并明确表示避免自行投票。
”和王利用公司高管的职务之便,控制了上市公司的印章,并暗中与林、签订了备忘录。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从未向社会公开披露,违反了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承德露露的律师表示,该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作为关联交易合同,违反了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
然而,露露集团的前律师反驳说,在《当它发生时》一书中没有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
承德露露律师指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没有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永久履行的合同,应适用现行法律。这些非法行为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因为它们是提前签署的。此外,补充备忘录尚未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无法确认。
第二次审判充满了剑
审判结果还不确定
此外,承德露露还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王宝林越权签署的。
承德露露律师表示:“杏仁露是承德露露唯一的核心产品,与‘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知识产权。”上述合同的签订是决定上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的一件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决定此事的权力只能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享有,并应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王宝林无权决定。”。
但是,前路路集团律师认为,备忘录的签署内容是承德路路的日常经营决策,不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王宝林在备忘录上的签字是代表权利的行为。露露集团一直认可王宝林作为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备忘录。因此,王宝林签署上述备忘录并未超越其权限。”前面提到的前露露集团的律师说。
值得一提的是,承德露露方在答辩阶段补充称,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不仅严重损害了承德露露及大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因为原露露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王宝林,作为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国有部门批准。在备忘录中,双方同意免除前三年的商标和专利许可费,这将属于国有露露集团约5000万元的许可费。
汕头露露的律师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对承德露露的保护,因为南方市场的杏仁露销量远远低于北方市场,上述合同的签订并没有损害承德露露的利益。
审判持续了大约5个小时,各方面的律师都为之辩护,审判现场烟雾弥漫。最后,关于审判结果,法院主审法官说,法院需要审查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审判结果将在今后公布。
本案中,一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汕头路路商标许可的有效性已经过一审审查,并增加了诉讼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述文件受理了承德路路大股东涉及关联交易诉讼一案,二审可能等待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继续审理。”
来源:央视线
标题:仅四人导致“露露”分家 合同“隐形”14年真假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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