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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肖报道
日前,《证券报》记者接到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实业”)的投诉,称中原银行发现了两个账户,一个是香港上市账户,另一个是股东账户。
中原银行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总部位于省会郑州,由13家城市商业银行组成。公司成立后发展迅速,并于2017年7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阴阳帐”的两个目的?
据中汇实业称,2012年中汇实业以9900万元认购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0万股,河南银监局也批准了其股东资格。2014年12月,中原银行正式成立,周口银行并入中原银行,成为中原银行周口支行,中汇实业成为中原银行股东。同时,中原银行发行了中汇实业股权证书。
2015年2月,中汇实业因公司发展需要,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河南豫南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南高速公路)。由于合并前的周口银行和合并后的中原银行长期没有分红,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权益分割,中汇实业与河南高速同意,2014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分红及其他相应收入在股权转让时归中汇实业所有。
“我公司投入的9900万元的股权只有两次分红,金额极低。2016年2月,我们从中原银行获得了53.43万元的分红,远远低于我公司应得的资本成本和收入,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我们公司认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此,我公司首先致函中原银行,建议补足应获得的股息及其他相关收入,并行使股东知情权。然而,中原银行置之不理,拒绝合作,因此我公司起诉中原银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汇实业说道。
据了解,中原银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显示,中原银行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25.22亿元。中原银行在香港上市期间发布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发售》显示,2014年全年净利润为26.68亿元,差额为1.47亿元。
关于上述两起数据纠纷,中原银行在法庭上表示,对这两起数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631号民事判决,经审理发现,中原银行明确表示对其在香港上市时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原银行。
“2014年,是年度报告审计。在2017年上市时,根据香港上市准则的要求,有必要找一家公司对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和调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和调整,这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中原银行总行行长何涛表示:“根据港交所的要求,调整一些会计事项是正常的,影响利润超过1亿元,这是可以解释的,包括SASAC和证监会。如有问题,届时不可能获准上市。”
同时,何涛还表示,“中汇实业对中原银行提起的诉讼是在上市之前”。
然而,根据中汇实业的民事诉状,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为2019年2月20日,而中原银行于2017年在香港上市,中汇实业并未如何涛所说在上市前起诉,而是在上市后被中汇实业起诉。
剥离不良资产的奥秘
此外,中汇实业表示,经《证券报》调查后发现,2016年中原银行是否剥离了相应的不良资产也成为一个谜。
2015年12月21日,河南安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建材)向中原银行周口支行借款2900万元,年利率为10.56%。贷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由中汇实业等13家担保人担保。
由于安国建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2018年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国建材及其13名担保人,要求安国建材偿还本金29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999.8万元,1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据了解,中原银行在2016年剥离了一些不良资产以便上市。根据中原银行2017年在香港联交所公布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发售”文件第34页,“为继续处置历史资产,提高我行资产质量,我行于2015年和2016年转卖了我行重组前批准的多笔贷款,总额分别为2.14亿元和86.24亿元。”
根据中原银行周口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原银周口(2016)转字第04号)的复印件,中汇实业已多次发现,中原资产已从中原银行周口支行以3.18亿元的价格转让了23户共39项债权,共计3.796亿元。此外,安固建材贷款2900万元,详见《索赔清单》。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债权转让协议》属实,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已将安固建材的债权转让给中原资产,不再是债权人,因此无权起诉安固建材偿还本息。
但是,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于16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中原银行周口支行转让了所涉债权”。
由于安固建材及其13名担保人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辉实业、安固建材等12名担保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辉实业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债权转让的证据。然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
据业内人士透露,事实上,中原银行周口支行并没有真正转让债权。我们的记者采访了中原银行。
中原银行行长何涛说:“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产是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转移出来的。”
当记者提到有《中原资产债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时,何涛说:“我们没有用中原资产转让(债权),这肯定是假的。如果他(中汇实业)能证明我们已经转移了资产,他不能不出示证据,法院没有受理此函,判决书写得很清楚。我们的资产尚未转移。”
为了核实这份《授信协议》的真实性,记者采访了中原资产,中原资产表示:“2016年我们与中原银行有很多业务往来。这是商业秘密,不方便表达我们的立场。”
本报将继续跟踪此事的进展。
(策划肖)
来源:央视线
标题:中原银行被曝做“阴阳账”? 剥离不良资产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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