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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南
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的通知》和《关于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允许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在华上市银行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竞价交易。
具体而言,《通知》规定,银行可以参与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现货债券等债券的竞价交易,以及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认购、认购、赎回和交易。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者并直接参与债券交易的条件:(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债券交易更加活跃;(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和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发展;(四)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在债券交易结算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债券交易参与者应遵守交易所对其他交易参与者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沪深交易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者的条件。
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并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末需要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连续利润;满足中国结算的风险评估要求;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相关业务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和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发展;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无重大债券交易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成为债券交易参与者但不是结算参与者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不具备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模式参与债券交易和结算。参与本所债券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银行应遵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实施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债券交易及结算,规范操作程序,防范相关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来源:央视线
标题:沪深交易所明确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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