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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2019年证券监管检查的20个典型案例,涉及金融欺诈、信托违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多种资本市场违规行为。
为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今年以来,财务委员会多次聚焦资本市场,明确提出“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欺诈行为”、“严肃处理欺诈和欺诈行为”。5月4日召开的财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强调,要坚决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的欺诈行为要“零容忍”。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坚决打击金融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欺诈性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
财务委员会措辞严厉,证监会检查执法积极推进,背后反映出监管部门重视市场化和法治化。
专家建议提高大数据“抓老鼠”的效率
在中国证监会2019年公布的20起典型违法案件中,有一个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老鼠仓库”——上海西岳利用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根据上海西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的集体决定,2015年1月至3月,上海西岳实际控制人邓利用“朱牟英”证券账户与公司“西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一笔融汇交易,获利495万元。
德邦基金监督审计部副总经理杨志豪
从上海西岳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案例可以看出,“老鼠仓库”并不一定要求存在利益转移。只要资产管理人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信息与其他账户进行融合交易,就可能构成“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本案警示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充分防范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
私募股权基金“老鼠仓库”的典型案例凸显出,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扰乱资本市场行为的严厉查处力度,以使资本市场回归原点,避免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投机场所。然而,对私募基金“鼠仓”的处罚被纳入刑法,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私募基金的“鼠仓”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比公募基金更加隐蔽。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这种违法行为是中国证监会执法的重点。
新《证券法》第54条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因交易未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第5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德邦基金监督审计部副总经理杨志豪
新《证券法》加强了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出借、借用证券账户,有效防止单位和个人恶意规避实名制要求进行“鼠仓”和“内幕交易”。对于资产管理机构,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应及时准确地配合监管部门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员工信息和渗透信息,协助监管部门保障证券账户交易实名制的大网,提高大数据“捕鼠”的有效性,并对“鼠仓”进行精确打击。此外,新证券法对“老鼠仓库”的定义更加详细,与刑法有更好的联系。资产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使违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对“鼠仓”形成更强的威慑。
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大幅增加
在20起典型违法案件中,有2起内幕交易案件,其中一起是上市公司高管在并购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购买公司2.75亿元股份的典型内幕交易案件。
史静律师事务所
王赢,处理内幕交易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
从监管部门以往公布的内幕交易处罚决定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由于时间长、人员多、诱惑大,往往一次成功的并购重组会给公司的股价带来几个每日的涨停,上市公司高管往往会利用信息,假借近亲属和特定关联人的名义进行内幕交易。
根据过去上市公司高管反对内幕交易的普遍说法,有法律意识淡薄的,有因疏忽而无意识地泄露秘密的,有认为监管机构不会进行深入审查的。
四川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陈伟
对于内幕交易而言,它不仅扰乱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就趋势而言,将逐步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
在内幕交易处罚方面,新证券法将违法所得的罚款比例从5倍提高到10倍;在罚款数额方面,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一定数额的,罚款下限从3万元提高到50万元,罚款上限从6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如果该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罚款将从3万元增加到30万元,从2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
四川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陈伟
新证券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一是处罚力度;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人员的界定和行为规范的澄清;董事违规或虚假披露相关信息的重叠行为也被纳入处罚范围,处罚金额大幅增加。预计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趋于一致。
坚决履行资本市场“守门人”的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20起典型证券监管违法案件中,有4起涉及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统计,截至5月10日,本年度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共披露了4项关于中介机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其中对4名保荐代表人进行了监管,对4名注册会计师发出了警示函。监督的具体原因包括:(1)合同中止执行未被披露,披露的催收进度与实际情况不符;未能充分披露到期不能接受应收票据的风险,未能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注意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的不准确性。
新证券法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是: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受损害投资者的过错推定和连带责任;加大对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违法处罚力度,从原来最高处以业务收入5倍的罚款增加到10倍,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禁止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介机构应如何履行“守门人”的职责?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中介机构首先要树立主体意识和风险观念,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注意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利益的一致性,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二是加快研究新证券法对中介机构的新要求,帮助推动新证券法的实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评估;三是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保障各项业务规范稳定运行,接受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对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深入反思和扎实整改。
监管机构严格履行压缩中介机构的职责。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压缩中介机构的责任是维护市场稳定的前提,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注册制度试点顺利落地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中介责任的压缩可以使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回归职责,严格履行鉴证、专业检查等法定职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如实披露,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中国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动力。
苏宁金融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何
首先,中介机构需要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勇于在资本市场承担更大的责任。第二,要比以往更加注重专业能力的发挥,增强独立性和话语权,不受公司控制,代表投资者的利益,积极全面地发现可能损害企业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来源:央视线
标题:先有金融委发声“零容忍”,后有证监会通报20起违规案例,资本市场迎“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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