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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条例》颁布的背景。
答:目前,移动互联网应用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在提供民生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应用商店有400多万个应用,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应用被犯罪分子用来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谣言等非法信息,也有一些应用仍然存在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如窃取隐私、恶意扣款、欺诈等。
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应用信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有网友反映,一些应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虚假谣言等有害信息,主管部门应及时亮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条例》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为此,《条例》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应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六项义务:
首先,根据后台实名和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是建立和完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内容审计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酌情采取警告、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户等措施;四是依法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第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60天。
问:众所周知,一些应用随意调用手机权限,侵犯用户隐私,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恶意扣款和欺诈。用户讨厌这样。《条例》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答:《条例》明确要求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应建立和完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法和必要的原则,并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明确说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依法保护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要打开功能,如收集地理位置、阅读地址簿、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不要打开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要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捆绑和安装无关的应用程序。
问:目前,大多数用户通过应用商店下载应用。《条例》对此类应用超市规定了哪些职责?
答: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应为应用提供商履行四项管理职责:
首先,审核申请提供者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合法性,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二是督促应用提供商保护用户信息,提供完整的应用描述以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并呈现给用户;三是督促应用提供商发布法律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计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四,督促应用提供商发布合法应用,尊重和保护应用提供商的知识产权。
问:目前,移动政务正在蓬勃发展。《条例》的倡导意见是什么?
答:《条例》明确提出,要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积极使用移动互联网应用,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问:一些网民表示,当他们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应用时,他们经常会遇到无法投诉或举报失败的情况。《条例》的要求是什么?
答:《条例》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依法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门户,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举报。
如果公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未能举报投诉,可向互联网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网站:www.12377,举报电话:12377,举报电子邮件:jubao@12377)。
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信息服务和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是指通过预安装和下载,在移动智能终端上获取并运行,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以及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积极使用移动互联网应用,促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还应当在网上经营30日内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a)根据后台实名和前台自愿的原则,注册用户根据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法和必要的原则,明确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用户同意。
(3)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计管理机制,采取预警、约束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酌情发布违法信息内容,并做好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依法保护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阅读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打开与服务无关的功能,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捆绑和安装无关的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申请。
(6)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60天。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应用提供商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申请提供商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提供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完整应用说明,并向用户展示。
(三)督促应用提供商发布法律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计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提供商发布合法应用,尊重和保护应用提供商的知识产权。
申请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酌情采取警告、暂停发布、撤销申请等措施,并做好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和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门户,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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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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