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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北京8月17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7日宣布,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将继续享受房产税、印花税和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大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大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大学生公寓是指为大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大学生食堂是指按照《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大学生食堂。
光明日报(2016年8月18日,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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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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