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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反复推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终于在3月15日上午以2782票的高票获得通过。
2017两会系列评论(18)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反复推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终于在3月15日上午以2782票赞成获得通过。
《民法通则》的通过不仅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意味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首先,《民法通则》保证公民和社会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权。例如,1986年《民法通则》在《基本原则》一章中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应该遵守国家政策,不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然而,《民法通则》删除了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规定,也不再要求民事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就是保护他们的。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执法人员和司法官员可以申请海关处理民事纠纷。
这些规定不是简单的文字上的改变,而是意味着我国已经走出了计划经济的思维,更加尊重公民个人的意愿和愿望,更加尊重社会和市场的自主性。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应该是这样的。只有当政治属于政治,经济属于经济,社会属于社会时,国家治理才能有序。
其次,《民法通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录和表达,因此它常被比作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或公民社会的基本法律。作为民法典的长子,《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并承担着指挥其他部门的重任。因此,它对公众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如食品、服装、住房和交通,以及社会和经济运行。
根据最终通过的文本,《民法通则》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民事监护制度、民商事代理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则,还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至3年,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标准从10岁降低至8岁,并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界定为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些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将大大减少和优化社会冲突解决机制,降低社会治理成本,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最后,《民法通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人制度。我国现行法人制度是由《民法通则》确立的,主要包括四种类型: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分类方法和相关的制度规则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例如,社会中有许多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如各种基金会和协会等)。)。另一个例子是,公共机构法人的分类迫切需要分类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最终通过的文本,《民法通则》主要根据法人是否盈利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不仅可以区分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还可以将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整合为非营利性法人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社会组织治理制度的完善和社会治理的创新。此外,《民法通则》特别增设了特殊法人,科学合理地解决了政府机关、村委会等组织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当然,《民法通则》的颁布仅仅意味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而重要的一步。今后,我们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以《民法通则》为指导,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物权法、债权法和合同法的编纂。届时,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将有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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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专家谈]民法通则将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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