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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最近修订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近日,《经济日报》和《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并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最近修订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近日,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要求,水利部于2003年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至今已实施十余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批准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石表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权限表述不清,容易导致实施过程中的推诿,水功能区分类管理缺乏具体要求,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实效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水职能的分级管理权限,明确了分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监督手段和措施,能够更好地支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石表示,在关注的焦点上,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侧重于水功能区划和审批要求,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没有明确要求,对水功能分类和分级管理要求模糊;修订后的方法侧重于水功能区的功能定位、监督和管理,包括《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流域和区域的分级管理要求以及水功能区四类一类区和七类二类区的不同管理要求,增加了水功能区的修订和调整、水功能区的影响分析等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体系。
据介绍,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对水功能区的分类管理规定较为简单,修订后的办法包括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要河流水功能区的要求,并对两级不同类型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逐一进行了明确。
石说,目前,中国的水功能分为初级和二级领域。一级水功能区从宏观上解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主要协调区域间的用水关系,考虑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等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二级水功能区将开发利用区划分为一级水功能区,主要协调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污水控制区。
该方法还对水功能区污水的有限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石说,为落实国务院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审批要求和全面实施河道长度制的有关要求,本办法以水功能区污染控制管理为核心内容,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水污染容量,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目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符合其使用功能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控制措施,并告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功能区水质限期达标,水功能区达标率达不到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目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限期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整治规划,通过截污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
为整顿污染存量,需要安排和整顿现有入河排污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域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污染容量、敏感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提出流域排污口布局规划或者指导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布局规划或者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了限制污染的增加,根据《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在河流中设立排污口并同意在不同级别处理这些排污口的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河流排污口的设置并出具同意文件。设置其他入河排污口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省级边界缓冲区和其他包含省级边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入河排污口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对入河排污口的档案、报告、监测、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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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解读水功能区监管措施:新规聚焦功能定位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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