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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制定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下放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自4月20日起,相关职责将由银监会履行。此后,传闻已久的金融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业务部门被移交给银监会的消息终于落地。 鉴于此次经营权调整,Handing Consulting认为,将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职责移交给银监会是金融业进入混业监管时代的表现,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金融风险的及时识别和处置,对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通常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购买固定机械设备。然后,出租人通过租赁协议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与传统租赁相比,租金是以资产租赁的时间来计量的,融资租赁是根据一定的融资成本将租赁物对应的价值转化为租金;同时,传统租赁只是暂时转让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有权一般归出租人所有。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贷款关系。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和剩余价值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由于融资和金融的结合,融资租赁自出现以来就受到市场的欢迎,行业规模迅速发展。据《2017年全球租赁报告》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球租赁业务规模达到10053亿美元,租赁交易量较1989年增长约5倍,北美、欧洲和亚洲占全球市场近95%。自1981年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融资租赁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根据商务部的《中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6158家,增长70.3%;注册资本总额19223.7亿元,同比增长31.3%,是2013年2884.3亿元的近7倍;总资产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1535.9亿元,利润总额267.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5%和25.4%。 表1:2013-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及总资产
数据来源:商务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数量和企业资产规模显著增加,融资租赁逐渐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与此同时,在快速发展的市场中也存在一些违规现象。融资租赁行业企业众多,业务规模和合规程度参差不齐。在防范金融风险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逐步得到规范,为未来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前,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中国金融租赁业分为三类:由原银监会批准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批准监管的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存款,在正常运营后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向股东借钱,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从事以融物替代融资的业务,其业务内容基本相同。然而,由于以前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本应统一的市场被分割成两部分,导致监管漏洞,特别是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往往是非法经营,逃避监管。一些融资租赁企业脱离了融资租赁的起源,开展了大量的“资本类”业务,增加了行业的潜在风险。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的潜在风险,2017年5月10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调查的通知》(商务部公告[2016]43号),进一步加强了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整治。据汉德咨询(Handing Consulting)称,虽然融资租赁业的革新和集中管理给当前融资租赁企业和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约,但从长远来看,统一监管不仅有助于防止监管套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秩序,促进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央视线
标题:汉鼎咨询:融资租赁监管口径统一 利好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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