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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24日晚,一家上市公司被“担保”的消息引起了市场关注。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所提及的“被担保”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融资时得到担保,而是“被代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关联方融资的担保人,甚至在关联方无法偿还时成为讨债的主体。
众所周知,关联方非法担保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之一。客观地说,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现象更加频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实施,随着“非股东”的减少和退出,这些行为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近年来,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企业难以“躺下来赚钱”的背景下,这种行为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单个案例的金额可能更高。
通过对同花顺数据的梳理,笔者发现,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公告标题中出现了88条“非法担保”字样的信息,其中大量大股东违反对外担保,导致新的诉讼事项和上市公司资产被冻结,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还参与了非法担保和资金占用。
据笔者观察,在以往的许多诉讼中,由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法人的重合,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表见代理”原则认定非法担保行为有效。不仅上市公司被判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其优质资产和主账户被查封、冻结,遭受重大损失,还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对上市公司的“代理”和“担保”行为作了更加严格的区分,非“善意”债权人将得不到保护。
对于普通的非上市公司来说,银行等债权人通常没有渠道,也没有能力采取特殊措施来验证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因此大多数都是善意债权人。但是,如果担保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则不同。根据《公司法》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都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布。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有能力和条件知道上市公司的外部担保是否合规,并通过合规决策程序,因此通常不存在信息不对称。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银行等债权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则不应将其视为商誉,而“不知情”的上市公司也无需为此买单。
来源:央视线
标题:上市公司“被代表”成为担保人 “不知情”应匹配“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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