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14字,读完约3分钟

我们的记者张伟

11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促进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完善,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单一金融产品不得“举牌”上市信托公司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持有同一信托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持有同一信托公司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的金融产品的股份。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不具备民事主体应具备的权利和能力,不能有效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行业内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暴露出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如果《暂行办法》要求投资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投资者不得成为信托公司的大股东。

银保监会:单一金融产品不得“举牌”上市信托公司

《暂行办法》借鉴并遵循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股东渗透监督、股东分类管理等良好的制度实践,以问题导向和“三位一体”的股权管理框架为主线,明确了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和监管机构在股权进入和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

银保监会:单一金融产品不得“举牌”上市信托公司

《暂行办法》对治理信托业股权管理混乱、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一是从市场准入、股权信息动态管理、股东行为分类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管理。二是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关联名单管理、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切实履行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职责。第三,推动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在信托公司股东和信托公司层面落实公司治理责任,明确股权变更和股权持有阶段不同主体的责任。显然,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具有成熟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的监管导向。

银保监会:单一金融产品不得“举牌”上市信托公司

由于股权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信托公司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暂行办法》通过制度安排明确了股权信息变动的报告主体、路径和时限。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可能影响股东资格变更或导致信托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事项。第二,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有负面清单。第三,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

银保监会:单一金融产品不得“举牌”上市信托公司

同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控制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重点。《暂行办法》强化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分类和信托公司的要求,按照渗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双向核查;显然,信托公司应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

银保监会:单一金融产品不得“举牌”上市信托公司

此外,《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的资格。与此同时,国家继续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落实,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的量化门槛要求,体现了“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银保监会:单一金融产品不得“举牌”上市信托公司

(编辑白宝玉)

来源:央视线

标题:银保监会:单一金融产品不得“举牌”上市信托公司

地址:http://www.yangshinews.com/ysxw/19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