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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由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行政审判,俗称人民控告官,是人民法院裁定停止争议,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之间争议的司法制度。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中,行政审判工作逐步发展起来。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9条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是第一次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铺平道路。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人民监督委员会审判组织条例》规定,中央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投诉,并委托专门监督机构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进行监督检查。
1954年,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原则。《宪法》第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或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因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获得赔偿。当时,没有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庭,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的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公民和组织的关系最为直接、广泛和频繁。因此,相继颁布的行政法规也是最早、最频繁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自1979年以来,一系列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0年生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如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就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行政诉讼立法。
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第41条规定,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从而为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循序渐进的。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因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治安行政案件,被当时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与食品卫生管理有关的经济和行政案件应由经济法庭受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设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地方法院相继设立行政审判庭。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正式确立。行政审判庭全面开展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案件数量由原来的公安、土地管理、工商、城市规划、税务、计划生育等类别增加到20多个。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赔偿。行政审判庭开始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行政审判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要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国家赔偿的相关主体和程序,建立国家责任制度。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非刑事司法活动中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救济渠道。它标志着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全建立,堪称中国人权保护和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国家赔偿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检察和监狱管理机关。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意志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包括侦查、起诉、刑事审判和监狱管理)和非刑事赔偿(包括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有效保障了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后,法院设立了一个国家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一个与行政审判法院同地办公的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案件很少,1998年后案件数量继续增加。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逐年扩大,种类不断增多,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公安、劳动教养、工商、卫生、土地、林业、计划生育、城建、环保、交通、专利、技术监督、民政、财政、税务、烟草专卖等案件。一个接一个地出现,国家赔偿案件也在增加。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首次修改了《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疏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证据质证,明确了人员编制,加强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善了资金保障。
新法取消了原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由原告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程序更加简便、顺畅。同时,补偿范围更广,补偿条件更明确。新法删除了非法行使职权的原有前提,修改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也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给人民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完善补偿费用支付机制,规定国家补偿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随着现代社会高科技的发展,法治文化得到大力弘扬,法治国家的建设深入人心。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提出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国家赔偿对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得到了体现。通过国家赔偿,可以发现问题,促进赔偿规范化,加强反向监督机制,树立国家公信力。
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为落实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从组织机构、办案程序、实体裁判标准、文件样式等方面发布了规范性文件。截至2014年,中国已经制定了20多项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160多项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意见。
为加强错案纠正后的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草发布了《刑事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加强赔偿工作,围绕刑事错案形成自上而下的联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错案赔偿工作,切实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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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国家赔偿的实施过程体现了民主和法治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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