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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孟浩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内容不仅仅集中在科技板块,实质上与资本市场各方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市场的所有主体都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最高法力挺科创板改革 划出中介“行为红线”

中间人更负责任

《证券日报》记者指出,《意见》发布后,中介机构的责任更重,保荐人应具有独立的实体判断,保荐人不应因其他中介机构的过错而被免除责任。

《意见》明确指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和核实,必须准确把握保荐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基于证券服务机构的特殊注意义务,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性验证,否则不符合豁免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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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研究所产业司副司长闫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这实际上对保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基本信息的要求,也是对公司所在行业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深刻的认识;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其核心竞争力往往是高科技,所以赞助商也应该对企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有相应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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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说:“此外,世界经济一体化是大势所趋,保荐人应及时关注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外同行业发展状况,对上市企业未来发展做出独立、实质性的判断。”

加重中间人的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串通,骗取发行登记的,或者发行审核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转移的,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压缩发起人检查和核实发行人信息的义务。保荐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编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骗取发行登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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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云向《证券日报》表示,由于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以及时间和精力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注册制度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因此市场必须部分依赖中介机构发布的报告来做出投资判断。如果报告不准确,甚至故意粉饰,甚至弄虚作假,将会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极大的伤害。因此,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必须增加,以威慑那些幸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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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机构和个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主要原因是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来看,非法成本过低。因此,提高违法者的成本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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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还表示,这一司法意见加重了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营造了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证券市场环境。可以说,这从根本上巩固了公平正义的市场基础,只有这样,资本市场才能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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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负责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意见》还对经纪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见》指出,不仅要检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注意披露的内容是否简单易懂,便于普通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并结合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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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还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证券公司对未履行投资者适格性审查、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亚云认为,科技板块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没有要求,科技公司的利润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比一般a股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更大,因此为投资者的合适性设定了门槛。如果经纪公司帮助不合格的投资者通过欺诈手段进行投机,比如用贷款开立账户,这很可能会增加客户风险。因此,《意见》对券商投资者的适度管理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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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认为,随着科技板块的推出,一些新的规定将陆续出台,这就对中国投资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投资者需要适应;另一方面,对投资者投资和研究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因此,有必要对投资者对新规则的理解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行严格评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投资者负责,才能保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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