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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

在不可预测的数学世界中,三角形是最稳定的。对于a股市场,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相互影响,形成稳定的“三角结构”。因此,如果我们想让市场不断提高质量,我们自然需要三方共同实现质量发展。

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开始试行,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最近对许多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易董事长表示,新证券法的实施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a股市场是一个直接融资市场,它连接着融资方的发行者和投资方的投资者。尽管市场正在寻求投资和融资的双赢局面,但相对而言,发行者获得的是低风险利润,而投资者获得的是高风险利润。因此,作为市场生态的最大受益者,发行人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

新证券法指引市场主体“对标最优”

易董事长表示,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注意三个新要求:一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第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更重;第三,对公司治理的监管更加严格。

笔者认为,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是为了增强投资方对融资方的理解和信任。信息披露不仅是判断发行人估值的依据,也是整个市场生态系统的价值中心;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较重,会形成明显的正面引导和逆向威慑,增加违规成本;更严格的公司治理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改善治理,为提高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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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去年以来,监管当局一再强调压缩市场中介责任的重要性。结合新证券法,易董事长强调,加强对证券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方面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另一方面,它压缩了承销商的验证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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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a股市场生态中,中介机构是最依赖市场的主体,也就是常说的“看天气”。因此,中介机构应该珍惜和爱护a股市场的生态。作为市场交易的重要平台,券商实际上负有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甚至审计的责任,因此不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作为承销商,经纪人掌握背景数据和信息并履行核实职责也是"法律"义务;此外,在新《证券法》和新《资产管理条例》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的监管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得到了明确,其在市场中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行为的“红线”得到了划定,这非常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新证券法指引市场主体“对标最优”

作为一个投资者,与近1.6亿人(或机构)“参与a股市场数百万亿元的大项目”,显然也有必要储备自己的能力。

易董事长强调,新《证券法》在重申风险承担原则、促进理性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二是进一步划定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红线;第三,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来维护他们的权利。

笔者认为,投资者是a股市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行为反过来影响和作用于市场生态。实名制似乎是一种程序性要求,但实际上是针对非实名制下违法违规的运气;划定法律红线主要是针对投资者中的“关键少数群体”。这部分投资者有多重角色——可能是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也可能是董事会董事,也可能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从法治供给层面提前划定“重点少数”的红线非常重要,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也便于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的事后问责;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也具有事前威慑和事后保障的功能,保护投资者实际上就是保护市场生态、市场信心和必要的流动性,即保护市场本身。

来源:央视线

标题:新证券法指引市场主体“对标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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