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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北京记者陈静)报道称,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入股票或理财一直是证券行业的禁区,对员工代客户买入股票行为管理不严也将导致证券营业部被罚款。

最近,长江证券营业部的一名员工代表客户购买股票,同意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并收到一封监管警告信。

长江证券营业部的员工因代表客户买卖股票被罚款

日前,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予以纠正。

广东证监局称,员工张伟文在任职于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期间,曾私下接受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并同意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

这一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州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张伟文发出警示函。张伟文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践行遵纪守法。

代客库存一再被禁止

监管当局一直禁止员工交易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股票。其监管的目的是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并确保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和公平,这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不仅代客炒股,还约定收益分成,长江证券营业部员工踩红线遭罚,近期屡见从

该条规定,违法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客观行为是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持有、买卖股票,接受他人直接或化名、以他人名义捐赠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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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时,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的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同意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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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18条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名称、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和接受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不得私下接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委托;可能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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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证券行业严格禁止证券业务部门的员工代表客户交易股票并同意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但销售部门的员工代表客户交易股票往往会受到处罚。

例如,2019年5月17日,浙江省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向高荣花发出警示函的决定》。2016年至2017年,高荣花作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年第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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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高荣花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出具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

2019年1月14日,福建省证监局发出警告信,确认九州证券福建分公司经纪公司王黎光为客户办理了证券认购、交易和资金查询,同意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福建省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券商发出警示函。证券从业者需要保持红线,永远不要“痒”。

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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