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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吴

5月5日晚,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董事会秘书关美丽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发表长篇文章,质疑浙江省高院对中国金融投资案和金耀案的判决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建灿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并提供担保后坠楼身亡,给公司留下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诉讼纠纷。两年多过去了,金盾股份似乎即将走出“假公章案”的阴霾。然而,最近的两次民事判决使它再次陷入深渊。

金盾股份“假公章案”阴霾难驱散 董事长称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根据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涉及上市公司伪造印章的原告为蔡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金耀两案(以下简称“蔡中投资案”和“金耀案”)。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后,部分一审判决结果被撤销,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承担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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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案例已经累积

预计负债近1.2亿元

事实上,这不是关美美第一次公开发表文章。2019年7月,她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长文章,质疑上市公司涉及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峰和河南何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四起案件,认为原告本人涉嫌非法募集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篇文章一发表,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2020年1月,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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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美美告诉《证券日报》,她将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它说:“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公司和企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公司不同意。我们要求最高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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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由于“假公章”,金盾股份涉及诉讼案件36起,仲裁案件4起,标的金额25.69亿元;在这40起案件中,只有金盾股份在中国金融投资促进案和金耀案中被判承担责任,这两起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为2.946亿元。就此而言,金盾股份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就两宗个案累计估计负债人民币1.18512亿元(包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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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董事长王妙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过去两年,公司一直在艰难挣扎,始终走在悬崖边上。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它已经逐渐走出了困境,但它已经被严重削弱。现在,浙江省高院的判决引发的连锁反应可能会迫使金盾这样的民营上市公司随时退市甚至破产。从创立金盾到上市,我们花了十年时间,但只需要一个‘不公平’的判断就能摧毁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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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披露的后续措施,金盾股份表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了错误的法律,公司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

双方都有相同程度的过错

对于判定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浙江省高级法院表示:“公司未能发现并制止周建灿及其关联企业压力容器案所涉及的贷款向招商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应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对招商银行信托利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于招商局也有疏于审查以确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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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周建灿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要求,关梅直言不讳地表示,这样的要求过于严格和不合理:“周建灿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借款和担保。”这已经是违法的和犯罪的,那么他自然不会告诉我们,我们怎样才能找到它,怎样才能阻止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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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引用了四个案例作为判决的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签约代表越权,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内部管理不善的,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承担对债权人赔偿责任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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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美美并不同意这种说法:“上述4起案件涉及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加盖了真实有效的上市公司公章,而金盾股份案件涉及的非法定代表人均加盖了伪造的上市公司公章。公司的案例和这四个案例有明显的不同。作为判断公司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张观·戴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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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打电话给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系统规范

在微博上,关美丽透露,北京中泰创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另一起案件是由周建灿伪造公章引起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后,原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9月26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金盾股份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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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理结果来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有不同的判决。后一个案件的裁决没有注意到它自己在同一类案件中的第一个案件的裁决,也没有注意到最高法院和其他高等法院以前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决。”管美人直言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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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一些相关律师向《证券报》记者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反映了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其判决对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它还为公司提交重审提供了支持。”

5月7日上午,《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审理这两起民事案件的总裁范琪琪。在解释了目的之后,另一方表示,浙江省高级法院有一个专门部门接受媒体采访。记者需要联系部门进行采访并挂断电话,但记者在公共渠道中没有找到对方提到的部门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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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上市公司的非法担保和公章都是真实的。周建灿之前的一系列担保行为都需要通过伪造上市公司的公章来实施,这证明公司的内部控制在这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关梅告诉记者,“金盾股份在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关的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印章被人使用。”违反担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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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很清楚

非法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九届人大会议纪要》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区分债权人是否有诚信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是有诚信的。合同有效;相反,合同是无效的,并且规定了债权人商誉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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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市公司,金盾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都是公开的。周建灿不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权利代表上市公司签订合同,明知贷款没有支付。就上市公司而言,与金盾没有联系以核实其真实性,原告不能被视为诚信无错。”相关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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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蔡中公司多次以营利为目的出借资金,不属于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的民间借贷合同。其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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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美丽透露:“在与我的谈话中,招商银行风险控制负责人提到‘法人代表的个人印章可以随意刻制’和‘一定要法人代表签字’。他们知道周建灿不能代表公司签署这个所谓的‘保证合同’,他们也知道这个所谓的‘保证合同’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即使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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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证券日报》的一名记者打电话给中国金融投资促进会的负责人,对方挂断了电话。天涯潮表明蔡中商人成立于1995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停车服务、工业投资开发、房地产投资和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纺织品、有色金属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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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美美告诉记者:“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在合同无效后,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明确认定,中国金融投资公司和金耀公司知道周建灿的行为是越权行为,并同时判处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这与会议纪要精神相悖。”

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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