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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财联新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将自有资金、依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作为经理投资于公司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但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基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将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债转股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作为债转股的对象。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金融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的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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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即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制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规定,对受托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主要投资于市场化的债转股资产,包括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用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股等资产,以实现市场化的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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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成本可计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应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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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的资产管理、运用、处置等情况而取得的资产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的资产。债权转股权投资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法定解散、撤销或者破产而被清算的,债权转股权投资计划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因管理、运用和处置资产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和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经理对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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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作为债转股的标的。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资金筹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能力、适合债转股投资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人均年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笔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官方渠道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定期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然人投资者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目标。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或者委托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销售或推广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进行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以及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金彩[2018]1442号)要求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依法筹集或管理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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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将自有资金、依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作为经理投资于公司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但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基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于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通过银行业金融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将其债权转股权投资计划份额转让给合格投资者,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股份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股份的合格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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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股份转让前,对债转股投资计划中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限额,变相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

三.投资运营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一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利用资产组合进行投资。在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得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和标准化债权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为封闭式产品,投资者自产品设立之日起至产品终止之日止不得认购或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终止日期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上市企业权益和收益权的,非上市企业权益和收益权的退出日期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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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为股权产品或混合产品,并可进行股票评级。可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评级比例(优先股/次优股、包含在优先股中的中间股)。股权产品的评级比例不得超过1: 1,混合产品的评级比例不得超过2: 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优先认股人提供资本保全和收益保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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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独立管理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将其委托给次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渗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债转股计划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标的资产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

四.登记和保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债转股投资计划。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经注册机构注册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和办理产品股份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资料,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核实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开户资料。登记机构应为每个持有人的账户设置唯一的账号,发布开户通知,并通过持有人的账户记录每个投资者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和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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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由商业银行、登记机构和其他具有相关托管资格的机构管理。

V.信息披露和提交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约定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募集、资本投资、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重大投资风险等信息,并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等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通过中国财富管理网等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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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登记机构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制度的内容、质量和运行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符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来源:央视线

标题: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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