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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新闻网7月10日电(记者)7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决定,要求对彭博士(600804,sh)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和关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证监发[2020]2号)认定的事实,彭博士2018年长城宽带商誉减值测试内控存在违规行为,2018年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足,未能及时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商誉披露的相关问题,彭博士对中国科技新闻网表示:“以公告为准。”

根据监管关注决定,首先,彭博士在确认包含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商誉的资产组时,将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项目纳入资产组核算。此外,公司在对长城宽带商誉减值进行测试时,相关参数的使用依据不足,采用的方法既不是公允价值-处置费用法,也不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不符合相关规定。

鹏博士商誉减值信披存“瑕疵”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展期 公司回复“不存在资金

其次,本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仅披露了本公司收购长城宽带产生商誉的资产组的确认及商誉分配情况,未披露其他产生商誉的资产组的具体情况,也未说明收购长城宽带产生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具体构成是否与收购日及以前年度的商誉减值测试所确定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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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详细披露通过减少处置费用预测个人宽带业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重要假设、合理原因和关键参数;通过收购电信等单位形成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根据当期和前期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但未披露前期采用的折现率,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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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7年6月2日,公司对外投资1.35亿美元,投资项目为私募股权基金eximious capitallp,约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8%,符合中期公告的披露标准。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上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未能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7年6月29日,公司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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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6条、第10条、第11条、第18条、第24条、第30条和第31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19条、《财务报告通则》第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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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的杨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当时的首席财务官王鹏和李劲堃是公司的财务会计主管。时任董事会秘书的陈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他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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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时任董事长彭博士、杨、时任财务总监王鹏、、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给予了高度关注。

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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