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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近,浙江省温州市支付了几十万的租赁费,重新申请土地证,这引起了关注。目前,该事件已引起国土资源部的关注,要求温州方面及时报告情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指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相关信息。对于大多数业主来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仍然备受关注。
18日晚,《人民日报》评论说,这一事件确实有历史原因,但现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形成,法治得到强调,如何尽快应对,化解群众的担忧,应该成为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文章指出,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类似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也会出现,答案应该是宜早不宜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关注公民的合法权益,从现实可行性和法律稳定性的角度,提出以法律为依据、情有可原、利人的具体解决方案。
全文如下:
最近,浙江省温州市的一些市民发现,他们的房子面临着土地证过期影响买卖的问题,他们必须支付约占房屋总价款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才能续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应称,已开始研究相关方案,并将在近期上报上级研究决定,以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自动续期,但如何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以及支付标准等。《物权法》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也没有发布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是温州土地更新纠纷产生的原因。从温州事件本身来看,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20世纪90年代初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是20年,当时物权法尚未颁布,相关法律也不完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和对法治的重视,如何尽快应对和解决群众的担忧,应该成为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在城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中国的改革实践中,这一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法遵循到有章可循的过程。中国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使用始于1988年,以前的使用年限从20年到法定最长年限70年不等,法定最长年限通常称为土地使用期限。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一领域进行了规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是该领域最重要的立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私人拥有合法房屋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被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的更新无需申请即可自动更新。
然而,《物权法》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中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例如,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往往是分散的业主。政府是否有义务帮助他们实现自动续约?你需要支付土地租赁费吗?支付标准是什么?如果有些业主不愿意支付土地出让金,该怎么办?它会影响其他所有者吗?如何更新非住宅建设用地?这些模棱两可的地方当时可能已经被立法者考虑过了,但是现在它们已经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一方面,没有永续生产就没有恒心,70年土地期限的隐忧一直萦绕在人们的心头,不利于产权制度的实施,也使人们恐慌,担心到期后支付难以承受的租赁费。另一方面,它也为关联市场交易埋下了隐患。目前,有些情况下,房屋不能交易和转让,因为它们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能自动更新。不难预见,如果相关规定仍不明确,随后将会出现许多房屋买卖纠纷和租赁费支付纠纷。
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产生和完善可以说是中国改革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就来之不易,而相关立法是这一成就的有力保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和严格落实物权领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要不断对上一轮改革中的模糊之处进行建设性的修补。相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类似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也会出现,答案应该是早出晚归。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以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从现实可行性和法律稳定性的角度出发,从细节入手,提出以法律为依据、情有可原、利民利民的具体解决方案,早日消除困扰公众的后顾之忧,让居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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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党报质疑“70年产权限制”:如果人民没有持续的生产,他们就没有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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