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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网特约评论员朱
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并批准了《网络安全法》。这部法律有许多亮点,其中加强网民安全是惠民生的亮点之一,值得称道。
首先,增加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未成年人是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身心发展还不完全。与成年人相比,他们更容易受到互联网上非法内容的影响和侵犯。近年来,一些与色情、赌博、毒品相关的网络信息重新出现,对网络安全环境,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网络安全法》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基金的第13条。最终目标是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从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到依法严惩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见,《网络安全法》是《未成年人互联网内容保护法》的延伸,对于构建网络安全和健康的网络环境非常重要。与此同时,该法第46条阐明,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欺诈、教授犯罪方法、生产和销售违禁受管制物品等。它还在净化网络环境和让青少年在互联网上感到自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它加强了用户的知情权。互联网发展的未来是基于用户意愿的自愿经济模式。用户对数据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控制基于用户的知情权。该法第22条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存在安全漏洞或隐患时,它有法律义务及时通知用户。该修正案是对近年来国内外频繁发生的漏洞和黑客门事件的总结,是消费者知情权在网络权益中的发展和演变。虽然网络漏洞可能无法控制,但用户有权在第一时间知道漏洞的存在,网站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用户。这样做的好处是尽可能避免用户损失的扩大,并减少网络漏洞和黑客攻击可能造成的损害。同样,该法第42条在加强网络运营商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运营商在个人信息可能泄漏、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的义务。
第三,它改善了用户自己数据的控制和自主性。第43条规定,用户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和数据,这不仅包括根据法律和合同对网站使用用户数据的限制,还包括用户删除或纠正自己错误信息的权利。该规定将数据权作为特定人格权的明确表达,符合互联网时代用户权益的发展方向,也是人格权在互联网上发展的体现。目前,我国正处于民法典的立法阶段,关于数据权性质的讨论和关于数据权是否属于特定人格权的争论一直存在。这部法律基本上回答了这个问题,并明确地将用户自己的数据控制权和自决权归还给用户,这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最后,加强了用户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网络安全法》第73条和第74条,从政府权力部门的信息安全义务出发,从源头上强化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义务,无论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还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处罚。特别是,对于侵犯和攻击中国在国外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个人犯罪分子,第75条规定了对海外个人或组织的侵权行为的特别处罚措施,并可采取冻结财产或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国家重点信息基础设施是国计民生的基础,加强保护和加大处罚力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边肖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网络安全法的解释]
维护公民在网络中的合法权益是网络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
[网络安全法的解释]之二
《网络安全法》也是一部保护公民个人网络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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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网络安全法》造福民生的四大亮点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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