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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媒体首次报道了聂树斌的故意杀人和强奸案,该案从未淡出公众视线。自1994年犯罪和1995年执行死刑以来,已经过去了20多年。该案件具有重大意义、难度和复杂性,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该案,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审查该案,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今天,聂树斌因证据不足被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宣告无罪,尘埃落定。
聂树斌案可以说是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对其改判意义重大
首先,聂树斌案向无罪开释的转变是在中国全面法治的背景下实现的。该案于2005年在王书金出现,聂树斌的母亲张焕志不断投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不同的地点进行复审、审理、决定再审和终审。虽然很难,但它总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错案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年10月,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对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的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启动再审和改判难的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的判决是不可能改变的。本案是刑事司法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走向文明的典型案例。
第二,聂树斌被宣告无罪的再审,表明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建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敢于正视错案疑案的坚定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和负责复审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声明,聂树斌案件的复审和再审应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判决的变更反映了审慎的司法理念。虽然聂树斌不能复生,但今天的改判对他的家人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是一种安慰。
第三,聂树斌案再次有力地肯定了刑事诉讼中绝不犯罪嫌疑的原则。据统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已纠正了近30起重大冤案、假案和错案,许多案件已按照毫无疑问的原则得到减刑。这是人权保护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则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不当案件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件时间长,证据丢失,很难查清事实和证据。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有许多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从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王书金是真正的凶手,也不能否认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涉嫌犯罪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认为,不应将涉嫌犯罪改为无罪开释,这为今后的司法活动提供了标准和基准。
第四,聂树斌对判决的重新审查和修改,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判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学界的关注,舆论复杂多变。不管舆论如何,司法活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的不同地点进行复审和再审的过程中是严格而审慎的,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超然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不偏,以审判为中心。
在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为保障程序正义而对各种制度进行的探索,为公平正义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传讯是促使案件走向公平和正义的主要程序动力。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法律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少数刑事案件提交二审审理,这表明它对提交审理的案件持谨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将案件提交审判,这是案件走向公平和正义的重大程序性推动,也是对公众意见和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不同的地点审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我纠正和长时间拖延。由于聂树斌一案在河北省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理,被告的家属多年未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审,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史上是非常罕见的。聂树斌一案异地复审,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复审的公正性和可信性。聂树斌案为各地审查疑难案件开创了先例,为纠正冤假错案指明了示范路径。
第三,审查和再审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权、阅稿权和公众知情权,以及举行听证会等有益形式,为处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保障了律师的阅稿权,并确保其能够完整地复制和拍摄聂树斌案件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王书金案件卷宗。召开聂树斌审查听证会也是一项有益的制度创新。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妇女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应邀参加了听证会。检察院派人监督,法院官方微博直播,听证人员填写匿名意见表,都体现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治思维和精神。有必要以可见的方式实现公平和正义,以便人民能够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总结聂树斌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完善刑事错案预防和纠正制度
刑事错判和误判的后果极其严重,不仅会对被错判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还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特别是,错误杀害和错误杀害的代价是不可挽回的。聂树斌的无罪案件再次提醒人们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要坚持从司法上推行刑事诉讼制度,铲除冤假错案的土壤。
聂树斌案的出现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科技力量不足、执法水平有限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不足。然而,任何时候都有一个错误的案例也是一个悲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的不当和错误值得再次反思。例如,原审判决对聂树斌案件的定罪主要是基于聂树斌本人的口供,突出了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思路和以笔录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以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和颁布两部证据规定为标志,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避免涉嫌犯罪、判断证据、严格掌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等原则和制度。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恰当的观念和行为,如过于重视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再制定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违反司法规则的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以防止因办案速战速决而造成的不公正和错案。
其次,以聂树斌案的平反为契机,推进刑事案件纠错机制的完善,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标准证明体系。
虽然聂树斌一案已经平反,但应当指出,该案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只有在真正的凶手或真正的谋杀嫌疑人王书金被逮捕、供认并进入公众舆论领域后,他才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无论是本案中的真正凶手被捕,还是其他案件中的死者复活,这都是一个小概率事件。然而,刑事错案的纠正不能依赖于事故。有必要明确推翻有罪有效判决的证据标准。从纠正错误到纠正疑虑。目前,纠正错误是我国司法再审程序的基本观点,这要求再审启动条件极高。但是,对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明显降低。聂树斌一案多年来一直是个谜。控辩双方在审查和听证阶段的区别主要在于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必要澄清毫无疑问的疑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无罪。为了确保错误得到纠正,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查阅聂树斌案件的完整档案一直是困扰本案律师的最大问题,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阅稿权等程序性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对于重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听证程序应进一步规范和规范,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我们应该正视和正确认识不法案件的存在,特别是没有犯罪嫌疑。要统一权责,明确错案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度。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不是不公正。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完全避免错误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在美国,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统计,在1989年至2013年期间,至少有1188名被定罪的人因新证据而被无罪释放,每年约有60-80名囚犯被无罪释放,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保留死刑的中国和美国来说,存在错误杀人的可能性。然而,在不公正的案件中,谋杀、强奸和其他特定罪行占相当大的比例。对于不法案件,问责程序是监督和预防不法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时,权责统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求是权利必须负责,使用权必须监督,玩忽职守必须问责,违法必究。对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责任应当公开透明,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的责任也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责任。
(边肖是武汉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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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法治在改变聂树斌案无罪判决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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