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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国取代中国的做法必须终止

编者按:201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15周年。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最大的外国投资者和第二大外国投资者。站在15周年的新起点上,中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引领新的全球化进程,步入国际治理舞台的中心。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欧美和日本“以国家代中国”的做法必须终止

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中国将走向何方?鉴于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最近在中国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我们应该如何处理?鉴于上述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欧美和日本“以国家代中国”的做法必须终止

今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理应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然而,最近一些世贸组织成员表示,他们将维持对中国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理由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的专家表示,一方面,中国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应该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推动国内改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欧美和日本“以国家代中国”的做法必须终止

欧洲、美国和日本坚持用国家代替中国的做法

中国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的15年里,中国和全世界都享受到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巨大红利。然而,不幸的是,作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初的一个突出问题,即中国当时没有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这导致了过去15年来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的频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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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中国企业在生产和销售某些产品时,不再需要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换句话说,应该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以国家替代对华反倾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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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1月9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提交了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提出了用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取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的新方法,从而变相延续了原来的做法。这种方法没有完全履行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也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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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日本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终止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直接挂钩,称中国目前不应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将维持对中国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

世贸组织奉行非歧视性公平贸易和透明的三项原则,但这种由第三国单独采取的反倾销保护手段违反了非歧视性公平贸易的两项原则。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9月9日上午在商务部例行记者会上重申,12月11日之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完全履行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完全终止替代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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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敦促所有国家严格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和其他规则,公平、合理和透明地对从mainland China进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不要继续伪装成替代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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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欧洲和日本未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沈丹阳表示,少数世贸成员在如期履行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方面含糊不清,并试图继续利用替代国对中国内地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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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中国政府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所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目前的形势是欧盟、美国和日本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经济冷战已经到来。欧盟不仅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认为中国的市场被扭曲了,这比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还要糟糕。因此,中国和欧盟、美国和日本将在这个问题上继续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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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家不可混淆

为什么市场经济地位重要?如何理解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实践之间的关系?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正伟曾写道,客观地说,它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它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没有直接关系。然而,市场经济地位很重要,因为反倾销的必要前提是,从反倾销发起国的角度来看,其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在进口价格已经固定的前提下,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是立案成功的关键: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将本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只能让发起国选择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这导致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的出口商品更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成功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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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大学世界贸易组织研究所所长屠新泉表示,替代国方法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国内法概念。替代国方法基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其中规定,对于政府完全垄断贸易或制定价格的国家,可以采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但是,该条款没有明确指出这些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给了世贸组织成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哪些国家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做法,并在美国和欧盟的国内反倾销法律实践中催生了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概念,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印度等一些国家纷纷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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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新泉说,应该指出的是,议定书第15条并没有要求成员国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规定无论成员国是否根据国内法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允许采用以国家代替中国企业的做法。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成员能够承认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那么国内法和国际法就没有障碍;但是,如果一个成员不承认中国已经达到其国内法所确定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就有必要从国际法层面取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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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西方舆论中有人混淆了市场经济国家和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的两个不同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法标准,故意淡化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中是站不住脚的。《议定书》第15条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与各方商定的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效力。沈丹阳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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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在迎头反击的同时加快国际化进程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所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如果欧、美、日三国今后继续对中国产品进行替代国标准的双重反向调查,中国可以向世贸组织申诉,要求公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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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也可以采取对策。白明指出,中国存在许多发达国家进行的不公平贸易。如果对方不友好,中国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反击,不能让他们毫无代价地肆意实施贸易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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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采取必要的措施,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认为,我们应该抓住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推动国内改革。

如果对方的态度不能改变,中国应该考虑如何改变自己。这关系到中国下一步的产业开放发展。如何确立中国的理念和开放步骤是中国迎接挑战的一个重要方面。张剑平表示,以金融业为例,现阶段人民币大幅贬值,资本外逃动机强烈。中国要想稳定汇率,同时使金融业健康发展,下一步应该是开放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逐步开放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只有通过竞争,我们才能解决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和竞争力提升问题,只有通过开放,中国的产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开放是对中国工业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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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认为当前的全球自由贸易仍有赖于世贸组织规则体系的维持。今后,在坚持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中国还应积极构建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通过自由贸易区网络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加大投资和服务业的开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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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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