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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颁布的背景?
问:修订后的《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许可、操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共29条。
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监督主体。第二章是许可,规定了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和决定。第三章是操作,规范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日常操作系统。第四章是监督检查,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第五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补充规定,规定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和实施。
问: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修改《条例》的主要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修改过程中,首先,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用户真实身份的登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非法信息的处理。第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日常运行和管理。第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主要修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职责。首先,为适应信息技术应用的实际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公共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直播等方式提供,统一规范管理。二是修改许可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编辑出版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不同于原有的新闻机构设置编辑出版服务、非新闻机构设置转载服务、新闻机构设置三类互联网新闻机构发布自己的新闻信息的管理模式。三是管理体制完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和规定,赋予省级以下网络信息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第四,强化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主体责任,明确对编辑和员工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的要求。第五,增加了保护用户权益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禁止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及其员工非法牟利、版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问:条例中允许的类别有哪些?
答:《条例》允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在原《条例》三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分为三类。首先,互联网新闻信息编辑和发布服务,申请主体仅限于新闻机构(包括其控股公司),在获得此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第三,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指微博和即时通讯工具等平台。通信平台同时提供编辑、发布和转载服务的,应当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编辑、发布和转载服务许可。
问:《条例》对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有什么要求?
答:原规定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应当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报安全评估。根据中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和相关国际协议的要求,该条款未作修改。
问:《条例》中有哪些保护公民和法人权益的规定?
答:这次修改把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内容之一。首先,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坏、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二是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获利,明确禁止一些非法的互联网公共关系和社会水军现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编辑、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扰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明确版权保护要求,要求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报道监管体系,不仅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建立健全报道体系,及时处理公开报道,还要求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公众披露报道受理方式,接受和处理报道。
问:《条例》对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从强化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一是明确了总编辑和员工的管理制度,要求总编辑全面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要求员工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第二,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实名注册、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操作要求。,并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正常运营规范。第三,强调转载标准,要求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转载符合要求的稿件来源,注明转载的相关信息,不得歪曲或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加强了对非法信息处理的监管。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立即停止传播和消除非法信息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处理违反条例的行为?
答: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条例》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一是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经营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许可证不再延续。第三,针对违反日常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和罚款5000元至3万元。第四,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者,规定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同时,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将按《网络安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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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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