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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嫌疑犯是否犯罪、犯罪轻重的基础阶段,嫌疑犯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说是证据的核心。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相对孤立无援,很难保持冷静的头脑应对公安机关的讯问,而且也不懂法律,因此自己的行为性质,接受讯问时应该享受的权利,不违背客观事实,而且对自己更有利的供述
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刑事案件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有理说不清” 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判断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再结合长年积累下来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如下刑事拘留黄金37天刑事辩护3项纪律(法律条文)7项注意(专业刑事辩护),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三大纪律
1、辩护律师向搜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投诉、申请变更控告强制措施的搜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嫌疑和案件的关系情况,并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拘留中的嫌疑犯、被告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拘留、保证审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征求审查批准。 特别情况下,要求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从1天延长到4天。 对于四处逃走的犯罪、多次犯罪、集团犯罪的重大嫌疑犯,要求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 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 需要继续搜查,并且需要接受保证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接受保证审查或者监视居住。
七项注意
1、向搜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关系情况
亲友在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立即提出委托手续,搜查机关避免在知道律师介入后用非法手段处理案件。 让搜查机关了解当事人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现在的基本情况,为避免案件失控,可以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进行准备。
2、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会见当事人有重要意义,其中之一是通知当事人自己不是孤立无援,体验亲属关系,不放弃,巩固积极维持诉讼权益的自信。 其二,让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说明法律规定,避免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其三,在审判中通知当事人享有的回避及拒绝签名等诉讼权利。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酷刑等情况依然发生。 在亲友不能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人成为当事人向外部传达搜查机关违法案件信息的唯一方法。 辩护人知道侦查机关违法案件的情况后,要向有关部门申诉,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侦查机关要依法处理案件,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也要直接、间接维护。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待审查
辩护律师了解案件,与当事人见面后,根据案件情况和专业判断,制定刑事辩护方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搜查机关申请保证审查。 通过申请保候审,使当事人解除拘留状态,减轻心理和生理压力,同时,通过申请保候审,案件状况反映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理由和依据,使搜查机关多方面理解此案,避免冤罪。
5 .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依法向搜查机关提出意见。 辩护人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使其只能听到受害者的片面之词,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面全面处理案件,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等待审查,撤回案件。
辩护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逮捕所需的法律意见。 搜查机关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7天内,辩护律师以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让检察院理解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做出逮捕决定前慎重考虑,避免误逮捕后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搜查部门必须释放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等待审查,监视居住。
6 .收集无罪证据资料供侦查机关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可收集的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证据,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刑事辩护的人性化内容和措施
刑事案件作为对自由和生命的惩罚,其法律结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紧迫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义极为重大,这是刑事辩护业务比其他律师业务更为突出,刑事辩护人的中心内容是“考虑当事人的想法,当事人的急事”。 要搞好人性化服务,搞好“三个把握”和“三个回避”很重要。 “三个把握”是指始终把握当事人(以及委托人)的想法和期待掌握事件进展的证据内容和分析结果。 与此相对应,“三个回避”意味着避免与当事人想法的重大冲突。 避免及时跟踪事件,避免对事件过程的理解比当事人严重慢回答当事人问题时的措辞不详,不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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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刑事律师为什么总讲刑事拘留黄金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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