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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解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人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新华社记者丁小溪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自愿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界限,并根据申请完善了公开程序。专家表示,该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有效保护人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扩大主动披露的范围和深度
根据政务公开实践发展的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录用结果等十五种信息。根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
《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对因情况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建立从申请公开到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促进公共工作的深入开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凌云表示,新修订的法规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优化了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可以节约成本和公共资源,还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应对社会关切,为人民提供更多便利。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促进了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根据规定,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但不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流程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得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该条例明确了不披露的范围,使不披露的定义更加科学、清晰、具体,不仅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也有利于条例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以往的各种突出问题。同时,它有助于在特定例外条款和一般总括条款之间形成积极的互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义务机关应首先适用具体的例外条款,这将真正影响国家安全。只有当具体的例外条款缺失时,才能适用总括条款,从而改变过去过度适用总括条款的现象。
只有明确规定了不公开的范围,才能真正把握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使《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开为规范、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推动《条例》的实施和政务公开全面迈上新台阶。周汉华说。
根据申请改进披露程序
《条例》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程序,明确了公开申请内容、更正申请内容、规范回复形式和征求意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查、办理、回复和备案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规范。
国家行政学院法律系教授杨伟东表示,进一步明确规章中的相关规则和程序,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高人民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促进行政机关处理政务公开的规范化。
同时,《条例》取消了依申请公开的“三需”门槛,删除了现行规定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限制,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条例还规定了不当行使申请权。针对少数申请人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规定了不重复处理、询问原因、拖延回复、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根据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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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依法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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