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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本年首次确定增抵减额政策时,采用增抵减额政策的纳税人应提交《增抵减额政策应用表》。我如何办理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减政策,当年首次确认政策适用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处)提交《加、减政策适用情况表》。
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报表时,系统自动显示加、减、扣政策执行情况报表。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的年份和行业,输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可以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声明。当纳税人向税务服务办公室提交报表时,税务部门将提供免费填写表格的服务。只要纳税人将上述四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预先填写报表内容,并提交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纳税人可以在盖章后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的功能转换,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渠道提交报表。
二。假设企业A成立于2019年11月,从2019年11月到2020年1月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50%以上。我想问一下,在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时,是否考虑了2020年1月的销售额,以此来判断2021年是否可以享受加减的政策。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减免税政策;当纳税人确定加减政策适用后,当年不予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将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在本例中,为了判断2021年是否享受加减政策,2020年1月的销售额应参与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例。
三。假设一家公司在2019年实行了加扣政策,但2020年将不再享受加扣政策,因为2019年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不达标。请问,当公司2019年的进项税在2020年转出时,纳税人是否需要继续计算2020年新增抵扣的变化?
答:第39号公告第7条规定,新增授信政策实施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新增授信,余额的新增授信停止抵扣。因此,在保单到期前,纳税人应计算增加的扣除额的变化。在这个例子中,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有信用余额,它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消;2020年转出已计提扣除的进项税时,增加的扣除额相应减少。
四.公司A成立于2019年4月1日,注册为普通纳税人。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进项税,但销售收入为0。销售额发生在2020年3月至5月,其中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50%以上。纳税人是否会在2019年和2020年实施增税政策?如果适用,您能否在2019年补足额外的扣除额?
答:39号公告第7条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符合相关要求的,自注册之日起实行一般纳税人加减政策。如果纳税人自成立以来没有取得销售收入,将根据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后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在本例中,2020年3月至5月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50%以上,2020年我们可以享受加减政策。第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累算但不能累算额外的抵免和扣减,这些抵免和扣减可以在确定适用额外抵免和扣减政策的同时累算。,可补充自2019年4月1日公司注册为一般纳税人时起可计提但未计提的新增扣款金额。
5.我们公司是一个小规模的纳税人,每季度报告一次。2019年4月,从事异地建设项目,4月份收入12.8万元。那个月你需要在不同的地方预付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一条、第六条,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预缴地点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预缴税款。贵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小型企业,4月份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因此该月无需在项目现场预缴增值税。
4月至6月贵公司建设项目收入超过30万元的,应按建设项目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从4月到6月不超过30万元,仍无需在项目现场预付增值税。
6.D公司于2019年2月从普通纳税人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于2018年12月于2019年5月进行了申报。我如何计算应付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增值税问题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重新登记期间出售或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自下一轮登记之日起实行销售折扣、暂停或返还的,应调整重新登记之日的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低于重新登记当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则在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时,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如果不足冲抵,将在下一期继续冲抵;如果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重新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则应纳税额将从待抵扣的进项税中抵扣;扣除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时的当期应纳税额,一并申报支付。
D公司在5月确认退货时,应调整2019年2月纳税期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与2月原应纳税额进行对比,对比结果按上述规定处理。
7.2019年4月1日,一名海外游客来到中国。2019年4月3日,该乘客在北京的A退税店购买了一件羊绒衫,并于当天获得了退税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表。发票显示税率为13%,总价税为1130元;当天,我在退税商店B购买了一批中药材,并获得了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表。发票显示税率为9%,总价和税金为218元。4月8日,该乘客离开北京前往上海,第二天离开上海。我想问:(1)旅客离开上海时可以申请离境退税吗?(2)如果您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税商品的退税金额是多少?
答:(1)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境外游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离开已实施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离境退税。境外旅客当天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项目金额达到人民币500元时,方可申请离境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旅客离开上海(离境退税政策已经实施的地区)时,从北京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购买的中草药不能申请离境退税
(2)经核实无误的,不考虑退税代理手续费,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金额为124.3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境外游客购买离境退税商品的退税率为11%。因此,在本例中,乘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已退税商品的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30 11%=124.3元。
8.自2019年4月9日起,进口货物进口税收调整的范围和范围?
答:自2019年4月9日起,进口货物的进口税调整包括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货物,如食品、饮料、药品、纺织品、电器等。,主要包括在进口税项目1和2中。这两个项目的进口税率分别由之前的15%调整为13%和25%调整为20%,降幅分别为13.33%和20%
上述进口税率调整主要针对食品、药品等基本消费品,适当降低这些商品的进口税率,可以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多携带应税商品消费的选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丰富人民基本生活。
九.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销售收入为9万元。同月,我们为开具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了300元税款。四月份,我们退货了。我该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收回或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X.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可以检查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普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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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如何应用第一次增加积分和扣除的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是回答你的八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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