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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案例]
银行面临着企业贷款违约,有时他们会遇到“我不是,我不是,别胡说八道”的老套方式,但这些企业往往真的做好了准备,主体发生了变化,当他们打自己的屁股时就会放弃。银行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2013年,上海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分别同意借款450万元、100万元和350万元,月利率为7.92‰。双方签署了贷款抵押合同,其中规定a公司将提供一批进口免税材料、办公楼、工业用地和空转让设备作为贷款担保。其中,只有100万元的贷款被登记为抵押贷款。
同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乙方为甲方贷款4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甲行按期向甲公司发放贷款,三笔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
此外,B公司由C公司投资设立,但没有实际投资。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丙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2017年9月3日和2017年8月1日,甲行向甲公司和丙公司发出了《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尚未履行的还款义务。
诉讼阶段
甲银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辩称,甲行主张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应审查抵押登记程序是否已完成。
c公司认为:1)a银行的要求超出了贷款合同的范围;2)甲行起诉的贷款中,只有450万元由乙公司担保,但到目前为止,丙公司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件承担责任,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这一主张,因此丙公司不直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甲银行与甲、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合法成立和有效的。
甲方收到贷款本金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到期未偿还的,应当折价清偿抵押财产。甲行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格有优先受偿权。
乙方是甲方向甲方借款4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按约定方式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是b公司的投资者,没有证据表明c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注册资本。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丙公司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海风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风报系统,不仅可以深入挖掘乙、丙公司之间的隐性关系,还可以提前了解乙公司的主体资格,了解甲公司及其涉嫌关联公司是否通过这种关系隐瞒或转移其财产,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风险启示
银行贷款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如果发放的贷款没有主体资格或资格缺陷(营业执照被吊销),合同将无效。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执照的撤销不影响银行的追索权。只有当借款人不能正常经营时,银行才应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企业被取消,其主体资格将丧失。银行只能向企业资产范围内的清算人(包括股东、上级单位或清算组织)主张权利。
如果不执行财产查封措施,判决将难以执行。
因此,银行应及时了解企业的潜在关系,并为相关财务申请财产扣押。对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财产查封,应采取扣押相关产权许可并通知相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财产查封措施。
来源:央视线
标题:防范债务违约,企业主体适格问题你注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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