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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

广大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怀下,他们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然而,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因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这使得人们很难享受到养老和医疗保障的好处。为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的保障待遇与其服务贡献相匹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切实维护其切身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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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综合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落实新的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把握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退役士兵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续保政策,让他们退休后享受相关待遇,分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真正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优待,感受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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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措施

下列政策适用于以政府安排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a)允许保险和付款

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以参加保险。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入伍时视为首次参加保险;如果您在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休,服役年限将被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休,国家给予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其服兵役期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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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加保险后付款中断,则允许退款。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欠缴、缴费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偿还,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兵役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至最低缴费年限;如果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第一个被保险人的最低支付期限仍不足5年,则允许一次性支付达到最低支付期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兵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支付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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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解决。

(二)支付的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原单位不复存在或确实难以支付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支付的,由安置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解决。政府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我的兵役期限。对上述单位的财政补贴由中央、省、市、县三级承担,安置地的省级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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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如果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极端贫困人群,当地政府将对其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工资支付的基数和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工资的基数由安置地根据支付时上一年度劳动者平均工资的60%确定,支付时单位和个人的支付比例按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并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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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资支付基数由参保地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保险和支付程序

建立受理和合作的处理机制。退役士兵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安置地的退役军事主管部门登记其服兵役年限,并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向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缴机构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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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组织领导

(a)改进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责任,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在国家一级,应建立一个由退伍军人事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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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监督实施。各地要控制这一意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登记,制定计划,计算资金,并确保政策到位。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充缴费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力争尽快完成任务。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责任未尽而不能完成任务的,要检查责任,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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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援助和协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意见缴费后尚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通过教育培训、就业推荐和创业支持,积极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供养后仍有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如果符合条件,将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助就业。具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当主动就业和创业,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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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适用于实施前无保险和无报酬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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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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