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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官方对信息中介和信贷中介的划分尚未给出明确的表述,但更高的准入门槛和资金去集中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投资时报记者田文辉

6-30期限真的是虚惊一场吗?答案显然不是否定的。

尽管网上贷款申请的延迟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但警报并没有解除。中国一度星罗棋布的在线贷款公司的未来仍然是各方最关心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最近在出席一个论坛时明确表示,p2p要想生存,就必须定位为信息中介,不能把p2p变成信用中心、资金池或自我整合。

这可能是政府最基本的态度,但也可以被视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到目前为止,对于网上贷款公司的具体情况还没有一个决定性的结论。中国人民银行参赞处副巡视员、国务院参赞处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张少华近日直言不讳地表示,各地正在推行p2p备案标准,但在备案标准、备案数量和市场风险接受程度等方面还没有达成共识。我们希望通过研究促进统一归档标准的引入。他说。

“6·30”大限已过网贷回归信息中介或业务重构仍是定论

然而,有一件事似乎达成了共识,那就是网上贷款将面临更高的准入门槛。

例如,李俊峰在上述场合同时表示,只要金融机构存在风险溢出,它们就必须获得许可并接受审慎监管。对于风险溢出很小的机构,它们应该加强对其业务的事后监管。

当然,严格的监督并不意味着不灵活。李说,对于一些金融业务,可以采用监管沙箱的概念,允许这些机构在某些空房间做一些试点项目,包括p2p机构在下一步探索这方面。

如何在坚持信息中介的前提下打造业务深度,拓宽利润来源,已成为中国网上贷款公司面临的现实挑战。监管当局所谓的沙箱试点可能会带来一些创新机会。

有时,不确定性往往成为最大的吸引力。

退货信息中介

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几天前在接受《投资时报》采访时表示,一些在线贷款机构既充当了信息中介,也充当了信贷中介,但现在它们只能匹配信息。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愿意借款与平台无关。平台只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并给出初步意见。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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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完全符合去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p2p点对点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相关规定,即引导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性质,坚持小规模分散功能,定位网上业务模式,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为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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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之间的分水岭在哪里?一系列监管政策之前并未明确。

根据2016年8月17日发布的《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匹配等服务,实现直接贷款。不得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集资,不得非法集资。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地承担信息披露责任,不承担贷款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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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办法》中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的区别并不明显。

此前的报道援引业内分析师的话称,信息中介机构只做牵线搭桥,提供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和法律咨询等附加服务,而信用中介机构赚取风险溢价,即通过利差赚钱。信息中介机构不对资产负责,信用增强、担保、信用评级、信用定价、风险定价以及随后的不良处置可能不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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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分析认为,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参与风险、是否参与交易以及平台是否面临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镇因为较早提出信息中介的概念并被监管部门采纳而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在黄看来,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根本区别在于信息中介不能存在资金池或担保。然而,借贷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担保是可以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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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也认为,信息中介只在平台上发布贷款信息,撮合交易,然后收取手续费。作为信用中介,平台必须承担以自身或其他企业为隐性或显性担保覆盖底层的责任。

至于专家指出的其他企业(第三方),一般都是不合格的或与平台相关的,如每个平台的大股东或平台背后的实际投资者。有正式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仍然可以担保。

然而,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网上贷款平台不能保证第一利率,第三方也不能保证。

第三方担保是网上贷款公司早期广泛采用的风险保护方法之一。然而,从随后的一系列监管政策来看,在对其性质和功能进行认定之前和之后,似乎都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例如,上述《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也不得承诺保护资本和利益。然而,这里没有解释变相包括什么。

随后发布的《关于做好p2p点对点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指出,风险准备金与网上贷款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一致,应禁止继续提取风险准备金,应引导网上贷款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方式保护贷款人。这里,第三方担保是明确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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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取消后,目前网上贷款公司采用了一些公司计划实施的第三方担保、履约保险和第三方赔偿。

然而,据《投资时报》记者了解,在与一些网上贷款公司沟通后,发现上述担保方式是合规的,并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明确指导。

对于许多关注未来纯信息中介是否还需要承担罚息收取工作以及贷款逾期后罚息收取工作的网上贷款公司,邓个人倾向于豁免,但在贷款合同中可以约定,投资者授权平台协助其向借款人收取罚息。

重构商业模式

上述与监管机构关系密切的人士告诉《投资时报》记者,网络借贷平台单纯作为信息中介显然更难生存。这也是一些网上贷款平台没有主动申请备案的原因。

事实上,一旦Return纯粹是一个信息中介,就意味着在线贷款公司之前赖以快速增长的商业模式将被彻底重建。

首先,网上贷款公司需要明确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并彻底整改。

最近的网上贷款整改集中在现金贷款(无场景贷款)、假消费贷款、常规贷款、高利率(利率)和暴力讨债。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办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在确定常规贷款犯罪数额时,除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还应将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在贷款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等服务费用的名义收取的费用视为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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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上述被禁止的贷款和行为已经成为雷区。与此同时,一些在线贷款公司过去过于依赖高利率和逾期罚息,现在它们需要做出调整。

关于现金贷款的去向,一家在线贷款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投资时报》记者,这不会发生。他承认消费贷款和现金贷款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有场景,但现金贷款直接给钱。

根据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p2p对等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特定目的提供贷款匹配业务。通知还总结了现金贷款具有无场景支持、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限制、无抵押等特点。如果把它严格定义为具有上述四个特征的现金贷款,那么流行的p2p在线贷款确实被明确禁止提供这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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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前面有红灯,转弯是不可避免的。据报道,一些网上贷款公司已经开始探索转型,如压缩或完全停止现金贷款业务,而扩大金融租赁。

今年第一季度的报告被批评为现金贷款,根据这份报告,该公司的汽车金融租赁业务以及配套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帮助贷款)的收入约占总收入的50%,而传统在线贷款业务的收入仅占一半。

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钢大胆猜测了网上贷款公司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估值高于传统的授权业务,但线下商店和人际交往策略仍是其业务的重要支撑。随着资产负债表结构的调整和中小银行治理和经营机制的转变进入实质性阶段,它们开始为新的零售和大型消费市场建立资产能力,这就要求引入投资实体投资零售业务。同时,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扩大。这为通过互联网提供民间信贷服务的主体持有银行执照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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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银行牌照的步骤及相关具体策略包括:海外上市网上贷款公司收购海外中资银行;获得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中国中小银行;并购国内网上贷款公司业务;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进行融资。

郭大刚的猜想似乎是解决网上贷款公司困境的一种新方法。但无论如何,网上贷款公司应该以合规管理为前提,否则,监管当局就不能放心将中小银行交给网上贷款公司。此外,这一猜测是否与网上贷款公司Return的信息中介相冲突,也需要监管部门反复权衡。

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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