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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件网今天公布了一项刑事判决。判决显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13:30-16:0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9号A座8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指控被告人李锋劫持黄,敲诈勒索人民币6.8万元。接到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逮捕了被告人李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锋敲诈勒索、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他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锋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9号A座8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手持菜刀,向公司员工黄勒索人民币6.8万元,刘通过手机向其转移人民币8,000元。当天16时许,被告人李锋被警方当场抓获并绳之以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锋以勒索财物为由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绑架罪,应当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锋绑架罪。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锋绑架罪一案,于2018年3月21日以京0102开头作出京(2018)1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李锋对原审判决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文件,询问上诉人李锋,认为案情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李锋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客观事实没有异议,其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量刑过重。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相同,所列证据经一审法院证明和质证,并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核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锋因犯罪受到处罚,但仍不悔改,绑架他人作为勒索财物的人质。他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锋没有使用暴力伤害受害人身体,其亲属代其返还了全部赃款,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犯罪轻微。李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他是个惯犯,应该依法严惩。既然李锋到案后能如实坦白主要犯罪事实,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李锋对原审判决错误定罪的上诉理由,经调查,李锋以此为由非法控制被害人,与被害人无任何争议,并向他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原审判决认定指控正确,因此李锋在本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李锋在原审判决中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调查,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全部情节,在法定范围内对李锋作出了判决,没有错。本院审理期间,李锋没有新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因此相关上诉理由不被本院受理。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定罪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扣押物品没有不当处理。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应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锋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是相关证据:
1.受害人黄称自己是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17年7月10日13:30-14:00,该单位前台郭某打电话说退休员工李锋想见他。他出去的时候,把李锋带到了二号会议室。李锋顺手关上了会议室的门,问他是否知道自己离开的原因。他说他只知道他没有提出离开。李锋从包里拿出一把菜刀,跑到会议室桌子的角落。李锋用一把椅子堵住了会议室的门,说:“我只需要把这个东西拿出来,这是十年。”他问对方他想做什么,李锋让他要求改变。他别无选择,只好打电话给公司领导刘,告诉他李锋要6.8万元的片酬。李锋要求刘在2: 45前给出反馈。挂了电话后,李锋说,如果刘不回话,他就把这件事了结。李锋从包里拿出一条皮带。在等待的过程中,他问李锋为什么要钱,李锋说他因赌博欠了高利贷。刘给二号会议室打了电话后,他问了李锋的账号、银行和账户名称,问完后挂了电话。不久之后,李锋说他能听到对讲机,警察过来让他拉上窗帘。他拉上窗帘后,李锋让他坐在自己旁边,他苦苦哀求李锋,找了个借口,但始终没有来到李锋的身边。之后,刘又给会议室打了个电话,开始用免提向李锋转账。李锋要求先转账100元。看着账户的速度,刘把它转到了100元。确认李锋收到款项后,先后转账5000元、1000元、1900元。之后,刘说卡里没有钱,他需要下楼去取钱。这时,有人直接跟李锋说话了。谈话中,李锋突然变得激动起来,电话里没有声音。过了一会儿,刘说要转账。当他和李锋聊天时,会议室的门被撞开了,警察冲进来把李锋摁倒在地,然后他被带走了。李锋起初说,如果5点钟没有钱,他会把刀架在脖子上。李锋开始一直手里拿着菜刀。当他用手机转账时,菜刀就在地上,他没有注意什么时候。李锋在二号会议室门口,用椅子挡住了门。他正坐在椅子上。
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0日14: 00左右,他在办公室用手机给同事打电话时,看到一个座机在打他的手机,号码在会议室。他当时正在打电话,无法和对方通话。郭去办公室找他,请他给黄回个电话。他打电话到会议室,黄禹锡接了电话。黄禹锡说,李锋把它堵在公司的会议室里,手里拿着一把刀,想要钱。他在电话里问李锋发生了什么,李锋说他需要68,000元。不管是谁给的钱,只要他收到钱,他就把钱转给别人,释放了黄。了解情况后,他让郭通知大厦的物业安全部。之后,他又给会议室打了电话。会议室的电话是免提的,李锋和黄都能听到他说的话。他问李锋为什么这么做,他想要什么。李锋说不要问那么多问题,只要把钱交出来,他就需要钱。后来,警察赶到,要求他继续与李锋对话,以稳定对方的情绪,以免对黄做出过激行为。他用办公室的座机继续和李锋通话,李锋让他给他找钱。如果他找不到,他会把刀架在黄的脖子上。为了稳定李锋,他用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通过网银4次转账李锋提供的账户,共计8000元。16时30分,民警冲进会议室,李锋被控制,黄获救。李锋与公司及黄无任何冲突或经济纠纷。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是事发大楼的物业保安经理。2017年7月10日14: 00,在金融街中心大厅,他接到南楼八楼首创公司前台郭的电话,说他的公司出了问题。他立即赶到八楼去检查。郭说,退休员工李锋劫持了他的同事黄,进入了公司的第二会议室。他推开第二个会议室的门,发现里面有一把无法推开的椅子。他请公司经理刘了解情况。刘说,李锋已经离职,一切费用已经解决,没有经济纠纷。当刘和黄通电话时,黄说李锋有一把刀,要68,000元,并说如果他不给钱,他会有一份声明。他报了警。警察迅速赶到现场。4时30分许成功救出黄,李锋被捕。
4.证人郭的证词证实,2017年7月10日13时20分左右,同事黄给了他一个信封,说里面是前同事李锋的辞职证明,李锋后来来取。大约13点40分,李锋过来拿信封,说他和黄有关系。他叫黄。黄出来后,他和李锋去了二号会议室。大约14点钟,他听到黄的声音突然提高,然后接到黄的电话,要求经理刘接电话。他去刘的办公室告诉这件事。刘接了电话,说黄在会议室受到李锋的威胁,李锋手里还拿着一把刀。它打电话给财产安全部。之后,物业报了警。当时,会议室的门被什么东西顶住了,它再也进不了会议室。
5.证人李某某作证说,他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盛丰派出所的警察。2017年7月10日14点左右,他在派出所值班时,接到群众电话,说西城区金融街A9号金融中心南楼首创公司一名妇女被一名男子绑架。绑架者和被绑架者都还在公司里。目前,被绑架者没有受伤,绑架者要求支付6.8万元赎金后才愿意释放他们。
6.证人安的证言证实他是李锋的母亲。2011年6月,他开始发现李锋在赌博,先是用电脑,然后用手机。他的赌资是他自己的工资、朋友的贷款和高利贷。一家人帮助李锋先后偿还了200多万元。现在李锋说他还欠5.5元,但他不知道李锋绑架时要的钱在哪里。2017年7月10日,他一早就出门了。当李锋9点钟回家时,他不在家。打电话给李锋后,他打不通。当他准备做饭时,他发现菜刀不见了。
7.证人李某二作证,他是李锋的父亲。2011年6月,李锋回家后说,他在网上欠了17万元赌债,希望家人还他钱。2011年8月,他们直接给了李锋17万元,然后在2017年6月,李锋要求他的家人一个接一个地偿还他的赌债,总计超过200万元。除了首付款17万元外,其余款项都是李锋欠的,他们去银行直接转账。李锋说他还欠55000元赌债。事发当天早上,他约李锋出去找工作,李锋在7: 30左右离开了门。后来,他的妻子说她下午发现一把菜刀不见了。当时,她以为李锋是用刀自杀的。
8.音像资料证实,被告人李锋通过电话向刘提供了一个银行账号,并向其索要钱款,刘通过互联网将钱款转给被告人李锋,警方赶到现场逮捕了被告人李锋。
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盛丰派出所出具的赃物已被确认。警方拘捕被告人李锋,并当场从会议室取得一把菜刀、三条背带及一个书包,以及被告人李锋的一张银行卡及一部手机。
10.扣押清单证实上述物品已经被扣押。
11.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明确认,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等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检查的刀柄拭子和刀片拭子均为被告李锋留下。
12、经登记表确认,张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情况。
13.劳动合同、保密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文件证明,被告李锋于2017年5月2日加入第一资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同年5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
1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盛丰派出所出具的到达证明证实,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李锋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9号8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被逮捕并绳之以法。
15.被告人李锋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确认,被告人李锋于2014年12月因犯职业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他于2015年9月17日获释。
来源:央视线
标题:第一创业离职员工持刀劫持同事:入职10天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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