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02字,读完约12分钟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行政审判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答: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在解决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中的职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和纠纷。这一系列安排和要求为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2015年2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始推进行政审判改革。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意见,以及多个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起草形成了意见稿。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
《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这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它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有机联系、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2.问:请介绍行政裁决的内涵,它与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以及现阶段加强行政裁决将发挥什么不可替代的作用?
答: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与众所周知的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相比,它们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但行政裁决的特点是:一是主体的行政性。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进行民事仲裁的民事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第二,对象的特殊性。受理范围是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赔偿纠纷、政府采购活动纠纷等。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第三,行政裁决的结果是非终局的。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同于民事仲裁的终局裁决和民事诉讼二审的终局裁决。
行政机关解决具体民事纠纷具有高效、低成本、专业性强、程序简单的特点。特别是,有些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行政管理需要熟悉行政管理并具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来解决。如果直接诉诸法院,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当前,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起到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3.问:起草《意见》时遵循了什么总体思路?
答:意见的起草突出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创新时期。行政裁决被视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努力推进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行政裁决的适用有所减少,人民群众的意识逐渐下降,分流阀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结合实践,认真研究行政裁决制度的发展变化,分析制约行政裁决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并针对范围不清、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坚持标准导向。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时,要加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及时推进行政裁决的统一立法,明确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方向,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的职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坚持稳步推进。通过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等提出要求。,推动多党联动劳动力的形成;鼓励行政机关有效承担行政裁决责任,开展试点改革;妥善处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4.问:《意见》对完善行政审判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了完善行政审判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首先是指导思想。《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把国家的要求、法治政府的要求、法治社会的要求融为一体,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逐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以
第二,基本原则。《意见》提出,完善行政审判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多党参与、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坚持法律法规,稳步推进,坚持立足国情的改革创新。
第三,主要目标。《意见》提出,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有效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工作;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完善,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5.问:《意见》对推进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的重要作用,《意见》提出了四项要求:
一是积极履行执政职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即只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时,行政机关才具有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事项应当列入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民事纠纷。绝不允许敷衍责任、推诿扯皮,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和混乱。
第二,努力完善程序性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发布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并根据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行政审判程序。程序性规定应包括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回避、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限和送达等内容,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勇于探索和创新,逐步提高行政裁决在新时代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要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中的应用,积极推进行政裁决的网上备案、网上处理、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
第四,探索和开展试点改革。对于专业性强、技术性强、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便于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纠纷,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及其部门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试行行政裁决制度,并积极探索可以复制和推广的做法和制度。
6.问:现有哪些法律法规,包括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规范行政裁决?
答:中国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行政裁决。相关规定分散在许多法律法规中。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土地、林地、草地和矿区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商标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赔偿纠纷的法律、行政法规,此外,《山东省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将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针对近年来行政审判范围不清、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司法部将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制度。
7.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完善行政审判制度的措施?
答:为有效推进行政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
第一,严格规范制度表达。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时,行政机关对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使用作出行政裁决的用语,不得使用作出处理、作出决定、作出裁决、作出裁决等模糊用语,以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和混乱。
第二,稳步扩大适用范围。起草部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时,应当认真研究设立行政裁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建立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删除相关行政裁决条款,应加强相关论证和审查。
第三,认真开展规章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行政裁决条例,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细化相关规定,减少模糊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应尽快纳入法律法规。司法部应及时跟踪进展,研究解决常见问题,加强指导。
第四,及时推进行政审判统一立法。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行政裁决制度的内涵、外延、适用范围和裁决程序。注重完善行政裁决救济制度,在修订《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统筹考虑,努力构建既能调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能充分保障争议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机制体系。
8.问:《意见》对促进行政裁决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和协调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机制?
答:为促进行政裁决与诉讼、调解等其他矛盾纠纷的衔接和协调,《意见》规定了四项制度和机制:
首先,建立行政裁决通报制度。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前向当事人提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争议的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解决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行政裁决渠道。
二是完善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民事纠纷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共同申请法院解决有关民事纠纷。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加强行政裁决的调解。行政机关应当首先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是构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与赔偿、政府采购等行政裁决争议频繁的领域,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可以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有效减轻人民依法维权负担。
9.问:《关于做好组织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为确保《意见》的有效实施,《意见》提出了以下组织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承担行政裁决责任的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经费。
二是促进团队建设。司法部应加强对从事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设律师的作用,建立专家库。
第三,加强宣传和引导。负责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计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名单。要重视利用政府网站、微博等新媒体和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
第四,严格监督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司法部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及时组织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免责声明:本网站的一些文章是从互联网上转载的。如果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请通知本网站进行处理。
来源:央视线
标题: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行政审判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地址:http://www.yangshinews.com/ysxw/24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