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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开始,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未来改革和发展的每一步都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电力和能源领域的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对新时代的能源发展充满希望。他们以热情的建议为人民说话,为人民谋利益。德力西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胡成中今年提出了四点建议,涉及面广,包括保护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支持建筑垃圾回收行业发展、完善贷款担保体系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等。
“青山绿水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民生和国家未来的重大工程,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乐清湾位于浙江省东南沿海,曾是沿海四县市的“聚宝盆”。由于多年无计划的开垦、筑坝、开垦和无证耕作,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形势严峻。关于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胡成中建议,首先要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借鉴区域性海湾和河流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二是加强统一领导,落实区域协调共管机制。第三,抓住历史机遇,加快实现玄门海峡重开工程。第四,科学利用海洋资源,促进保护和发展的良性循环。合理控制复垦规模,遏制复垦过度增长趋势,坚决遏制未经批准的复垦违法行为。
目前,中国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新区建设正在大力开展,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弃材料、废弃物和工程开挖弃土等建筑垃圾,严重破坏和污染了环境。关于支持建筑垃圾回收行业的发展,胡成中建议,第一步是加强建筑垃圾的源头控制。从“污染防治”的高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消费的管理制度,规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运往城市指定的消纳场处置,谁产生谁付费,以明确责任,同时严格执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二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应用的意义,营造政府、科研院所和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加投资,研发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指导建筑设计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第三,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为再生建筑材料的生产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认证标准和认证体系,从标准的角度消除用户的顾虑,使建筑垃圾再生企业能够有针对性地提高质量,下游企业能够放心购买。第四,在各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完善土地、金融等支持手段,加大信贷和税收支持。建议参照污水处理行业,由政府支付建筑垃圾处理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中央政府应规定地方市政工程优先采购再生绿色建筑材料,明确比例,评估地方政府建筑垃圾处理率,促进各级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管,为行业提供更好的上游条件。
担保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之一。我国现行的担保制度主要是以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为基础的,这种担保制度延续时间长,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关于完善贷款担保制度,胡成中建议,首先要考察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根据法律规定,在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债权银行有责任向担保人解释担保合同中隐含的义务和补偿性风险,并了解担保人对风险的理解和担保意愿。担保合同必须附有经担保人签字确认的风险警示函;一定金额的担保合同还必须附有银行亲自向担保人说明情况并检查担保意图的信息。二是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法律应当明确:债权银行在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前,有义务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债权人银行明显忽视审查,或者明显超越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能力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2000年《担保法解释》第14条应作相应修改。三是控制担保金额与贷款金额的比例。法律应限制贷款合同所附担保合同的总额,以限制债权银行追求“越多越好”的问题。担保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的,法院应当裁定按照相应的比例减少担保责任。债权银行恶意增加担保金额倍数的,由监管部门追究责任。第四,调整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关系。连带责任容易导致担保链的风险扩散。建议修改《担保法》,以一般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例外。采用连带责任的,应当以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基础。最高担保金额也应相应限制,以避免银行滥用。第五,限制自然人为企业法人提供担保。对于金融体系相对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时,如果债权银行要求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家属提供额外的个人担保,应以出资额为限;如果需要额外担保,应仅限于一般担保。与此同时,我们将加大打击金融混乱、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正当金融交易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力度。第六,研究制定贷款担保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贷款抵押须经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生效。为了规范贷款担保业务的发展,还应建立贷款担保登记制度。根据登记情况,管理部门可以限制债权银行寻求多重担保;债权银行还可以掌握担保人对外担保的总额,从而审查担保能力,解决授信过度和担保过度的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众所周知的商标,它能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但也成为不公平竞争对手的目标,违法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关于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胡成中建议,首先,应当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上更具原则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同的机构很容易在标准的掌握和程序的执行上出现偏差。因此,我们应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做出更加明确、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二是贯彻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申请企业名称的名称验证时,增加了预先保护机制,类似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申请人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一致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经初步审查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在法定期限内,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批准。第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事实表明,如果对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严惩,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的处罚和制裁力度,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和刑事判决的标准,以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应该扩大范围。例如,新《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模型的主体应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目前,许多服务中介一旦成功代理知名商标案件,就可以收取高额代理费。一般驰名商标认定律师的代理费在50万元至80万元之间。在这个利益链条中,如果只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事后受到惩罚,显然不可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现行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变得相对狭窄,必须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和完善。
来源:央视线
标题: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提交4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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