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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证券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于11月14日正式发布。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会议纪要共分12部分,共130个问题,涵盖了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大部分领域。面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争议问题,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发展,密切跟踪金融领域的最新监管政策和民商法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

代表诉讼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

关于证券纠纷领域的相关问题,《纪要》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证券市场发展出现了新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公认或公认的经验法则,责任承诺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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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纪要,在共同管辖案件移送的认定中,原告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对被告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申请增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同一虚假陈述先行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上,一些人民法院除了传统的“一案独审”之外,还进行了合并审理、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审判经济和诉讼经济的集约化。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案件,并逐步开展试点工作,确保投资者能够方便、高效、透明、低成本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如果多个投资者对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状中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实施日期、披露日期或者补正日期,将投资者登记为共同原告。如果原告声称被告多次作出虚假陈述,可以另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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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首先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是否与利诱空的虚假陈述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期、披露日期或者补正日期等案件基本事实。

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委托指定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该机构或者其代理人担任代表。

根据会议记录,虚假陈述的披露和更正意味着虚假陈述为市场所知和理解,其准确性不是镜像规则所必需的,也不要求全面、完整和准确。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的调查、权威媒体发表的披露文章等信息有明显的反应,人民法院将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市场依法知道虚假陈述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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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指出,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对重要要件和可靠要件的理解存在混乱,应注意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要性。重要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如果虚假陈述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则应视为重大违法行为。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重大的抗辩,同时应当向其说明该抗辩不属于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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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集资合同视为无效

会议纪要还指出,将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大了资本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还容易影响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之一,是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属于国家依法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资金划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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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实践来看,场外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私募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监管系统之外搭建融资业务平台,将融资方、资金整合方、用户和经纪业务部门连接起来,由融资公司以较低的成本将自有资金或整合资金借给用户,以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融资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实质上是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这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目标、杠杆率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而且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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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户之间的场外资金分享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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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融资方要求用户按照场外融资合同的约定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支持募集人要求按照场外募集合同的约定分享募集人使用募集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人民法院不得以投资者因使用募集资金造成投资损失为由,支持募集资金人的赔偿请求;如用户能证明因筹资人通过更改密码控制账户而不能及时平仓止损,并要求筹资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用户能够证明基金匹配合同是因拉客说服基金匹配方而订立的,并要求基金匹配方赔偿其全部或部分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拉客说服基金匹配方的方式、对用户的实际影响、用户的投资体验、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判定基金匹配方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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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金融领域的五个问题

总的来说,会议纪要侧重于统一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财务纠纷和破产纠纷审理中争议问题的判断思路。会议纪要回应了“赌博协议”、股东出资提前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澄清了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借款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对于担保的一般规则、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等问题,《纪要》也分别给予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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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纪要》中的金融业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商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五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其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为进一步办理破产案件,会议纪要再次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并对债务人受理后的财产查封和执行程序的办理、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自我管理、重整期间担保权益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以及不能清算案件的审理和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澄清。同时,《会议纪要》还规范了外来者执行异议诉讼、第三人撤销诉讼、民法与刑法交叉等突出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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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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