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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人员的决定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赦免部分罪犯的议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2019年1月1日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予以大赦:
1.参加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过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行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四、曾当过军人并获得过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
5.因过度防卫或者过度规避风险,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严重残疾且无法自理的;
七、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严重身体残疾且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由本人抚养的妇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
九、被判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的假释考验期,或被判管制。
在上述九个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赦免:
(一)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对象包括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掷危险物品罪或有组织暴力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贩毒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和累犯;
(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对象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仍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
(三)因犯罪被赦免和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评估有真实的社会危险性。
本决定实施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后释放。
本决定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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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标题:(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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