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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习近平主席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大赦决定,签署了总统大赦令。这是2015年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后的又一次大赦,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赦免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希腊就已存在,并被罗马法所继承。赦免作为赦免的代表形式之一,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是遗忘的意思。最初,它意味着遗忘,宽恕过去的罪行,在时代的转折点重新启航,比如改变年份。目前,各国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赦免制度,赦免在适当的时候实施。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大赦制度,并将大赦的决定权委托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赦和大赦令是由中国国家主席发布的。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大赦制度,这表明中国已经废除了大赦制度;《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提到的赦免仅限于大赦。现行《宪法》规定的大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总统发布大赦令。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大赦通常指国家免除特定罪犯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既然被告被依法判处刑罚,为什么他以后可以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这是大赦制度的基础(或存在的理由)。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总而言之,大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庆祝国家重大节日活动。在这个国家举行的大型庆典中,赦免一些罪犯在世界各地都有悠久的历史。自唐朝以来,中国形成了繁荣时期宽恕罪恶的历史传统。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赦免一些罪犯具有重要意义。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2)确认罪犯没有累犯的危险。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执行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特别预防)。虽然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考虑了被告累犯的可能性,但判决中的考虑只是一种预测,并不准确。如果罪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已经改过自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可能再犯罪,就没有必要继续服刑。但是,这些罪犯不一定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或者依法不能减刑、假释。在这种情况下,罪犯不存在累犯的危险(不需要特别预防)这一事实可以通过大赦得到确认,这是实施惩罚的目的。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3)修改成文刑法的限制。刑法是对普通人普遍适用的准则。虽然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会给予充分考虑,但不可能无遗漏地预见所有可能的情况。因此,刑法的一些条款缺乏灵活性,因人而异,时有变化。换句话说,刑法不可避免地具有统一性的局限性。然而,成文刑法应该是正义的书面表达,正义是活生生的,从来没有机械化。因此,在社会形势发生变化后,有必要通过大赦来修正刑法统一性的限制。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4)基于刑法变化的审判效果变化。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刑法也必然发生变化。即使法律文本没有改变,法律的含义也可能改变。当时被定义为犯罪的东西现在可能不再是犯罪了。适用刑法的概念也将改变。如果当时的司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概念将其认定为犯罪,根据目前的概念,它可能不是犯罪。因此,有必要通过大赦来适当改变过去的判决结果。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根据这项大赦决定,罪犯有九种类型,可归纳为五种情况,赦免有相应的理由和理由。

第一种情况,包括第一类和第二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第一类)的俘虏,为民族独立和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行动的罪犯(第二类)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做出了贡献。对他们的大赦是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此外,大多数一级罪犯已超过80岁,基本上已经丧失了犯罪能力,而二级罪犯一般是老年人,给予他们大赦是对他们没有累犯危险的肯定。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第二类包括第三类和第四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五一劳动模范奖章”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罪犯(第三类),为国家强大的综合国力做出了贡献;服过现役并获得个人一等功的罪犯(四类),为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做出了贡献。对他们的特赦也是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重要组成部分。赦免第三类罪犯,有利于激发创新和创造,弘扬为国奉献的精神;赦免第四类罪犯,有利于形成尊重士兵、鼓励军事成就的良好氛围。此外,这些罪犯在过去表现良好。一般来说,他们应该很容易改过自新。服刑一段时间后,他们不会再犯罪。赦免他们是对他们没有再犯危险的肯定。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第三类主要是第五类。因过度防卫或规避风险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不超过一年的囚犯(第五类)获得赦免,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过度防卫和规避风险发生在行为人防卫或规避风险的过程中,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和财产权益以及他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使其免受持续的非法侵犯或迫在眉睫的危险。对这些罪犯的特别防范。此外,这些罪犯最初被判处短期徒刑,或长期监禁后,没有必要进行特别预防。赦免他们是对他们没有再犯危险的肯定。赦免这类罪犯有利于弘扬全社会的勇敢精神,鼓励人民打击违法犯罪,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第二,现行刑法放宽了防卫过当的限制,但司法机关过去对防卫过当有严格的判断标准,导致一些正当防卫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因防卫过当而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因此,赦免上述人员反映了基于刑法变化的判决效果的变化,也是对误判的一种救济。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第四类包括第六类、第七类和第九类。年满75岁、严重残疾且无法照顾自己的囚犯(第六类)基本上丧失了犯罪能力,没有必要进行特别预防,因此没有必要继续服刑。赦免他们符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也是对他们不存在累犯危险的肯定。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类)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长期服刑,或者犯罪情节严重,但具有可塑性,易于改造。赦免他们是对他们改过自新的肯定,体现了以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他们早日重返社会,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被判假释超过假释考验期五分之一的囚犯,或被判公共监视的囚犯(第九类),要么是因为他们表现出悔过并没有再犯的风险,要么是因为他们的罪行较轻,再犯的风险较小,给予他们大赦也是对他们没有再犯风险的肯定,这有助于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家庭和重返社会。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第五类主要是第八类。丧偶、有未成年子女或者身体严重残疾,不能自理的女性罪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类)。由于刑法的统一规定,这些女性罪犯可能不符合缓刑和免刑的适用条件。因此,赦免这些女性罪犯是对刑法统一性限制的修正。此外,这些女性罪犯不是犯了相对较轻的罪行,就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她们不再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她们的大赦也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特别关注。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同时,该大赦决定还规定,在上述九类大赦对象中,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罪犯不予赦免: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八类和第九类是贪污贿赂犯罪、军人渎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有组织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和贩毒犯罪。这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性质是严重的,犯罪分子有累犯的巨大危险,需要不断改造;刑法对这些犯罪的规定没有明显变化,也没有必要改变判决结果。第二,在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和第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不予赦免。这是因为这些罪犯犯罪严重,刑期较短,所以仍然有累犯的危险。如果罪犯表现出悔过,他们可以通过减刑或假释来处理。即使判决有问题,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第三,那些已经被赦免和判刑的人,第四,那些不认罪和忏悔的人,第五,那些被评估为有真正的社会风险的人,主观上是邪恶的,有很大的重新犯罪的危险,所以他们需要继续服刑和改造,所以他们不会被赦免。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总之,本大赦决定中规定的给予大赦和不给予大赦的情况有充分的依据和适当的理由,这将赢得公众的普遍理解和支持,保证大赦的顺利实施,取得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大赦的依据和适用

(边肖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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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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