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30字,读完约4分钟
■肖雪
另一个例子是来自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资本市场记录”。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注册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个人定制版”司法文件,这是最高法历史上第一个专门为资本市场基本制度改革而制定的系统、全面的司法文件。因此,一些媒体以“支持”的方式直接描述了最高法对科技委员会改革的态度。
笔者认为,承担着“理顺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引导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和“资本市场改革试验场”两项重要任务的科技局,确实值得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为其“量身定做”的司法建议和措施。
毕竟,上述17条5715字意见的背景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必须深化改革,创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从成立科技局开始,稳步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度试点,这不仅是深化金融供给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体系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支撑功能,提升关键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竞争力,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服务。
具体而言,上述《最高法意见》从四个维度予以保障:增强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和完善与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笔者认为,以上四个维度代表了主观认识、制度建设、事前预警和事后救济,可以说代表了整个过程的司法保障,并充分考虑了科技局和注册制度的创新特征。从最直观的感觉来看,法律已经长出了“牙齿”,甚至提前宣布了可能触发“咬合器官”的行为。这17条意见对那些幸运违规的市场参与者来说是一把及时的利剑,是对行业自律规则权威性的实质性提升,是对善意投资者的真诚保护,是对资本市场发展各方面的全力支持。
笔者认为,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的属性来看,这一行为的核心意义在于确认权利和警示。
一方面,最高法的上述司法意见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水平。作为渐进式改革的一部分,科学技术委员会有许多“非常规”创新,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来规范。相关意见确认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存在的股份相同、权利不同、具体违规行为无效、行业自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肯定了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创新举措。
另一方面,《最高法》通过增加违规成本、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压缩中介机构举证责任、引入多阶段刑事责任干预、依法严惩金融犯罪等方式警示市场主体。例如,无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侵犯上市公司,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明确界定其责任。
此外,就中介机构而言,它们不仅需要尽职尽责,在赞助、发行和承销方面做出独立的实质性判断,还需要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管理——不仅要审查为投资者开设科技板块的正式要求,还要履行以普通人容易理解的标准通知投资者的义务。
事实上,在包括a股投资在内的广义资产管理领域,利用“天书”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一直存在,并受到广泛批评。这项最高法律显然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就对投资者的警告而言,《最高法》明确指出,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有边界的,其核心是坚持买方自给自足的原则——对于根本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投资者必须承担自己的损失。
此外,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在司法警告范围之内,他们将被严格追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在发行审核等环节转移利益的责任。
我相信,对于资本市场来说,这是司法上的一小步,也是市场发展的一大步!这部最高法律向资本市场迈出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步”,必将推动科技板块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向前迈进,实现稳定和深远。最高法看似严肃的警告,实际上是对资本市场的“最热情”的关怀,科技板块和资本市场一定会用这种力量在创新中提高,在变革中成熟!
来源:央视线
标题:最高法新规加持科创板改革 首次“私人定制”意在警示谁?
地址:http://www.yangshinews.com/ysxw/15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