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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郭玉川

“从过去的违法处罚60万元到现在的罚款数千万元,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但是具体处罚的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胡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但与一些上市公司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违法所得相比,处罚力度需要考虑。

倍数罚VS比例罚 新证券法“利剑”威力何在?

多重罚款下的全球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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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将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比例原则下的多重处罚是足够严厉的,但运用合理性原则的固定处罚,如上市公司的欺诈性发行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其法律威慑效果将会弱得多。外国对非法活动更多地使用比例原则。例如,2002年,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因非法操作被美国货币审计办公室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这是根据非法活动按比例的倍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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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美国到欧盟,再到中国,随着全球监管机构集中打击非法活动,巨额罚款在比例原则下不断创下新纪录,从几亿元到十多亿元,甚至到数百亿元。一些公司因全年利润被罚款,而另一些公司因股票退市被罚款。

例如,2019年2月,法国法院裁定,瑞银在2004年至2012年期间,因帮助富有的法国客户逃税和洗钱而被罚款37亿欧元(约合42亿美元),并向法国政府赔偿8亿欧元。瑞银2018年的净利润为49亿美元,因此罚款几乎等于其2018年的总净利润。

2018年7月,欧盟宣布因安卓系统问题对谷歌罚款43.4亿欧元,并向其发出90天最后通牒,要求其停止非法活动,这也创下了欧盟历史上反垄断罚款的纪录。2018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和货币审计长办公室(occ)分别发布公报,称富国银行将向这两个监管机构各支付5亿美元,创下了cfpb和occ单笔罚款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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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两种方式。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区别在于其目的不同。补偿性赔偿旨在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旨在惩罚伤害者,阻止和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美国法院在判定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时倾向于使用合理性原则,并优先考虑定额罚款。直到19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宝马案中首次采用了比例原则,之后比例原则逐渐成为判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标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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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认为,新修订的《证券法》建议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比例原则下的多重处罚,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对补偿性损害赔偿,建议在合理性原则下适用固定处罚,最大限度地震慑违法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希望尽快对补偿性赔偿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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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惩罚加强了冲击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宋宜欣律师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业内的共识。然而,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最高处罚从6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应与违法金额成比例考虑,以从根本上增加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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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宜欣也希望看到投资者获得补偿性补偿。“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财产没收和行政罚款,以及司法机关对证券犯罪的刑事制裁所造成的财产没收和刑事罚款,希望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侵权损害的对应物。宋宜欣表示,类似美国“公平基金”的投资者损失赔偿基金可以在中国设立。当不法之徒无力支付时,基金会出面赔偿,而来自市场和投资者的基金会被市场和投资者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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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经作家曹中铭认为,尽管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有所上升,但新《证券法》的处罚仍有值得商榷之处。例如,在旧证券法中,对违约的处罚在30万元到60万元之间,而客观处罚没有太大区别。然而,新证券法,就像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一样,是在2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这无疑在强度上是非常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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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曹中铭认为新证券法的处罚起点仍然较低,存在上限问题。例如,对虚假陈述的处罚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虽然1000万元的上限不再低,但由于上限问题,这也意味着最高罚款只能是1000万元。对于严重违法、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对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处罚金额也有偏低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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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中国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与世界相比处罚力度很小,但现在处罚力度加大了,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最高处罚是10倍,这是国际上通常认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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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欺诈发行和违规拆信行为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处罚,张认为,这应考虑到两种情况下的违法所得和违法金额难以确定,如欺诈发行的公司未上市,违规拆信的上市公司未依赖该利润。

惩罚的目的绝不是罚款,而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张表示:“证券法的修订还将鼓励上市公司加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预计《刑法》今后也将作出相应调整,以应对行政处罚,这将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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