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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吴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频频违规担保和占用资金,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下降,投资者利益受损。

金盾股份有限公司曾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使用伪造公章提供非法担保而陷入困境。该公司因“假公章”而卷入一系列诉讼,其原本的正常运营一度受到影响。二级市场的股价也遭遇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这对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萝卜章”违规担保法律效力认定明晰 金盾股份还款责任被免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系列涉及金盾股份的案件中,也出现了“假公章”合同效力判断标准不统一、审判结果不一的情况。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为解决合同和担保领域的疑难纠纷提供了一把尺子,这不仅对于统一审判思维,而且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月2日晚,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此前该公司被判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已被高级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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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担保合同的效力难以界定

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2018年初,金盾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周建灿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提供担保后坠楼身亡,将“烂摊子”扔给了金盾股份而不知情。该公司涉及的四起案件均在长葛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8月,长葛法院一审裁定金盾股份应承担原告起诉金额的还款责任;金盾股份随后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金盾股份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上述四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均认为:“周建灿作为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姓名,足以使原告基于周建灿的权力表象产生合理的信任。无论周建灿持有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如何,都不影响合同对金盾股份的约束力,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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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记者注意到,金盾股份涉及其他类似案件,或者原告主动撤回诉讼,或者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2019年11月,金盾股份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蔡中商贾驳回了对金盾股份的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作为上市公司,金盾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是应当公开披露的事项。蔡中商家通过查询公司公告并与公司进一步核实,可以发现没有相关信息。但显而易见,蔡中招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审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而是直接代表公司接受了周建灿的陈述。它没有履行其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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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一些法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审判实践中的判断口径和尺度不同,不利于相关案件的审理。不同的结果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会议记录有明确的定义

债权人商誉的确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会议纪要》提出在订立合同时区分债权人是否有诚信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债权人有诚信,合同有效;相反,合同是无效的,并且规定了债权人商誉的确定。

业内人士指出,《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概述》第17 -22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

同时,经过700多天的审理,2020年1月2日晚,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对长葛四案的起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虞市公安局正在对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可能影响对本案所涉合同效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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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是周建灿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河南省高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表明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周建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错误的。”一名专业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第三方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金盾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全部公开。周建灿不是金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无权代表上市公司签订合同,明知贷款尚未支付。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没有联系金盾核实真实性。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无过失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律师向记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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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议纪要的发布,金盾秘书长关梅向《证券日报》表示,判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效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6条。摘要颁布前,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和适用,导致同一案件中不同判决的案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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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的颁布统一了本法的解释和适用,特别是对善意和非善意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地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关美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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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统预计将继续改进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亟待规范

同时,关美美直言不讳地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只要上市公司严格履行其信托章程和财务报告的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考虑到违规担保,没有披露信息,就不能认定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有过错。毕竟,非法担保是由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越权行为造成的,而不是由公司行为造成的,个人越权行为的后果不可能由数百万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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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实践中,包括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许多上市公司并不习惯于提供非法担保,而是习惯于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单独或联合借款,并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贷款人将贷款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导致《公司法》第16条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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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并采取委托收款方式,贷款人将贷款直接发放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仍有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定上市公司承担责任。然而,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本质上等同于非法担保,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尽管《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拟用担保中应增加债务”,但仍没有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免除上市公司的责任,仍有上市公司被认定负有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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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美丽表示,如果今后上市公司被用来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或联合借款,而不是提供非法担保,《会议纪要》中关于担保的规定将是徒劳的。我希望最高法院能及时发布补充规定,解决会议纪要中的不足之处。

在谈到今后如何避免非法担保问题时,关美丽告诉记者,金盾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落实到位,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在对外担保方面,金盾股份在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权限和审批流程,并制定了公章保管和使用的相关制度,有效防止了公司印章被违规使用。担保和其他事项。”关美丽坦言,“很多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公章都是真实的。周建灿之前的一系列担保行为都需要通过伪造上市公司的公章来实施,这证明公司的内部控制在这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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