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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为落实《总体规划》,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开征求公众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草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和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同时,下发了《关于创业板改革试点登记制度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启动 统筹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介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度改革坚持“一条主线、三个统筹”,其中“一条主线”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提高了透明度和真实性,让投资者可以判断自己的价值,真正赋予市场选择权。“三个统筹”包括:一是推进创业板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的战略发展,形成不同侧重点、互补的适度竞争格局;二是推进登记制度等基础制度建设,实施一揽子改革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第三,统筹渐进式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拥抱股权分置改革,稳定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预期,顺利实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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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指出,中国证监会将按照错位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推进创业板改革和科技板块发展。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我们将支持科技局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的品牌和示范效应。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围绕“一条主线、三个统筹”的改革思路,按照“改革开放、改革透明、改革合力”的原则,深交所制定或修订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八项配套规则,涉及创业板发行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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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四项重要法规

四个征求意见稿规范和完善了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度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完善了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了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登记制度下承销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突出了登记制度理念、登记标准和执行标准的统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具体的登记程序,完善了创业板的小规模快速发行方式,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引入特定对象,简化了私募的审核流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则》的基础上,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减持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代表人的事前资格准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在注册制度下对保荐业务的自律责任,强调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验证要求,并敦促中介机构加强内部控制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检查,同时加大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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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实施注册制度后,主板的注册制度亦会提上议程。监管重点将继续向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转移,加快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接轨,以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国际新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郑雷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创业板注册制度改革明确了支持红筹结构等企业上市的原则,创业板的科技含量将进一步提升,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将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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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多元化和包容性的上市条件

基于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型企业的特点,创业板注册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了创业板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条件,制定了更加多元化和包容性的上市条件。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允许在创业板上市,空空间留给亏损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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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充分考虑股票投资者在创业板的权利和交易习惯,股票投资者的适合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对新投资者设定了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合性要求。

关于试点注册制度的安排,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参照科委的做法,在规范、透明、公开和严格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将考试和注册程序分为两个环节,即交流考试和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压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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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自征求对自身制度规则的意见之日起不再受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主要制度实施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开始接受创业板新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做好对接被审企业审计工作的安排。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同时实施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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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完善创业板的基本制度

据了解,此次改革完善了创业板市场的基本制度。

一是建立市场化的承销体系,对新股发行定价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二是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价格限制,优化再融资机制和临时停牌制度。

三是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完善退市制度,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预警系统。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设定一定的过渡期。

中国证监会表示,在改革过程中,将与有关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认真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稳步推进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促进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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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ipo、再融资和并购的关联安排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有序推进登记制度实施前后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通知明确表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将停止受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申请,继续受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申请。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度实施之前,证监会通常会根据需要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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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相关制度草案》公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批的,其发行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发审委审核且未获得批准的,可在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继续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你也可以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的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在完成发行和上市审核及登记程序后,你可以根据改革后的制度开始发行和承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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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csrc.gov/)和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zqrb/)。详见深交所官方网站(深交所/)和官方网站(zqrb/),了解深交所《关于公开发布创业板改革业务规则和试点登记制度的答记者问》。

来源:央视线

标题: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启动 统筹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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