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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黄普晓,北京德裕泽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乙方伪造甲方签字将其父方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丙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后,丙方将股权转让给丁方,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乙与丙之间、丙与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丁持有的股权归甲所有..本案经过层层审理,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股权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驳回了甲的再审申请,丁取得了涉案股权。

德助传承:股权转让之无权处分法律风险管理

为什么明明是B伪造他父亲的签字将股权转让给丁,而丁最后却用善意取得的条款取得了股权?可悲的是,a花了很多钱和时间去法院,但最终用竹篮打水空?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未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不动产或者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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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该条款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即:

1.没有权利处置它(有些东西不是我的,但我卖了它)

2.当受让人接受动产或不动产时,它是善意的(买方不知道它不是我的,也没有其他方式知道它)

3.转让价格合理

4.所有权转移已经完成(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但如果本案涉及的股权不是物权,能否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实际投资者以其享有实际股权为由请求认定该股权处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伪造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确定当事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股权,我们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丙方将股权转让给丁时,“丁是否取得该部分股权,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由于丙方已经登记了股权变更,丁有理由相信丙方是真正的股东,转让价格合理,所以丁取得了涉案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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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即使股权不是物权,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仍然适用于股权转让。因此,未来可能成为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的我们,应特别关注股权转让,避免发生相应的股权转让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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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裕泽律师事务所以往的经验:

如果转让方:

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改善我们权利的外观,以便那些无权处分它们的人可以利用它,并让受让人及时知道谁是真正的股权持有人。

1.努力确保你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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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公司缺乏规范的管理,许多公司没有编制股东名册,更糟糕的是,他们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自己的股份,这导致了自己股份权利的不完善外观,给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它们的机会。因此,如果你已经持有股权,你应该尽力改善你的权利的外观,例如(1)它是否被列入股东名册;(二)是否有出资证明;(3)是否进行股权工商登记。如果上述情况因各种原因难以实现,则需要保留股东每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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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署股权持有协议

所有权持有是目前商业社会的普遍现象。出于各种原因,匿名股东经常让他们身边值得信任的亲信代替他成为大股东,持有股份并行使股东权利。这时,大股东权利的出现是比较完善的。然而,在实践中,隐名股东和大股东往往因为“两兄弟之间的良好关系”而回避签订代理持股协议的步骤,最终导致重大的道德风险,如大股东单方面否认代理持股的存在并垄断股份,或无权处分股份,导致股份被他人善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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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受让人:

为了避免因转让人无权处分而给受让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实际股权持有人向法院起诉。则受让人应:

(1)受让方应真诚履行其应尽的审查义务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当审查工商登记,确认股权持有人,或者要求转让方提供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文件。

(2)受让价格合理,严禁贪婪和便宜

俗话说,便宜的商品不好。受让方接受股权时,受让方支付的对价应合理,不应过高或过低,否则容易被视为恶意受让方。

(3)尽快完成股权登记,以获得完整的权利外观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受让方进入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具体时间,以尽快改善其权利的外观,完成股权转让。

当发生未经授权的处置时,随之而来的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性和认定受让人存在恶意的诉讼可能会接踵而至,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诉讼各方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如果在未授权处置发生前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采用法律风险管理方法来降低和转移法律风险,可以抑制耗时、费力、费钱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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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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