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96字,读完约3分钟
中国科技新闻网5月29日电(庆应)近日,阳光城市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来信,信中特别关注了合资/合资企业及合作伙伴的其他应收款的相关审核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监管函,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阳光城市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或持股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了财务援助,但未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和披露义务。在此期间,阳光城市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
2020年5月15日,阳光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资并按股权比例提取控股子公司盈余资金的议案》。
深交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内容,阳光城表示:“信中关于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援助的有关事项,是指按照股权比例向合资/合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合并项目公司的盈余资金,合伙人作为股东享有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盈余资金的权利。虽然上述情况在会计上计入其他应收款,但实质上是公司为开展房地产开发的主营业务,享受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股权投资。在风险承担机制中,不为赚取固定收入提供资金是同样的份额和权利。上述资本转移也是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和一般合作方式,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现象。”
阳光城认为,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开发一般是以注册资本投资(一般小于投资规模)和股东贷款投资(即交易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当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向合资/合资项目提供股东投资时,将产生公司对合资/合资项目的其他应收款;当合并项目产生销售回报或其他盈余资金时,合作伙伴可以按与公司相同的比例转移资金,从而形成从公司到合作伙伴的其他应收款。
综上所述,阳光城表示,公司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投资合资/合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与同等比例的合伙人共同分配合并开发项目的剩余资金,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正常经营行为,是公司扩大规模、加强经营的必要途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经营规模,这与以赚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财务援助有本质区别。
对于之前没有考虑到的原因,阳光城解释说:之前,从业务本质上来说,公司认为按照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对合资/合资项目的投资,并与合作伙伴按相同比例分配剩余资金进行合并项目,是公司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业务操作,本质上是与项目权益挂钩的,不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而借入资金,也不是不公平地占用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
因此,阳光城认为,这些资金流不属于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金融援助的定义范围,因此上述交易不视为金融援助,仅在半年度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作为项目投入披露,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明细也在附注中披露,但审核程序并未按照金融援助的要求进行。
来源:央视线
标题:阳光城回复监管函:对并表外公司提供资金并非为赚取固定收益
地址:http://www.yangshinews.com/ysxw/13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