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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中新网记者范姜)据报道,中国保监会又出台了一项重大政策,但这一次却卡住了“贷款援助+保险”模式的脖子。
5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降低了保险公司融资信用保险的规模,而且一再强调保险公司应承担风险控制,不得虚增回收资金,必须与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格的机构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由保险公司和贷款援助公司合作的“贷款援助保险”属于这一类型。“贷款援助+保险”模式实际上是许多贷款援助公司的主要模式之一,包括已经使用或仍在使用这种模式的上市金融技术平台怡然贷款、久富和小营科技。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依赖助贷公司带来的现金流的时代已经过去,没有相关执照的助贷公司将被踢出局。然而,保险公司已经陷入了困境:中国财险去年踩了雷厚本金融,不仅赔付了5.8亿元,还被罚款80多万元;据报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已经关闭了助贷保险部门,并曾一路高歌,确保保险业务在2018年实现了1.21亿元的承保利润,但在2019年发生了急剧转变,亏损高达28.84亿元,综合成本率飙升至121.7%。
此外,监管给保险公司一个六个月的时间窗口来实现过渡合规。自去年底以来,许多保险公司已暂停与贷款公司的合作,并开始消化股票业务。
规模有限的个人消费业务比重将会降低
根据《办法》的定义,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融资信用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用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保险公司与p2p和贷款援助公司合作的“贷款援助保险”就属于这种类型。如今,这些措施的出台被业界视为是对这些业务的瓶颈:违规业务规模的下降、负面清单制度等。,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贷款援助+保险”的商业模式。
根据《办法》,本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相关要求,应在过渡期内逐步减少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未偿责任余额,并妥善有序消化现有业务。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整体未偿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本办法发布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
同时,《办法》还将要求承保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是不具备合法融资服务资格的出资人;网上承销必须与具有合法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相连接。此外,还绘制了此类业务的负面清单,如底层履行义务人发生变化的债权转让业务、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主要信用评级或债务评级低于aa+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
启才智库首席研究员毕对财联社表示,根据定义和限制,监管措施已经控制了贷款援助+信用保险的商业模式。然而,监管不是“贷款援助+信用担保”的一刀切模式,而是在合规基础上监管网上贷款的“好业务”。
在征收机关的松懈控制下,它已经是一只狼了
在业内人士看来,信用保险本身就是一项“好业务”,可以帮助借款人增加信贷。然而,在保险公司不顾风险疯狂扩张后,行业陷入一片混乱,信用保险业务成了“坏账”。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中,监管部门多次提到独立风险控制问题,要求保险机构将审批权限下达到总行层面。总行有必要设立信用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建立覆盖保险前风险审计和保险后监控管理的业务操作体系。
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审核、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应对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和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实际上是为了流量和规模."一位贷款行业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由于保险的信用增强,贷款公司可以匹配更多的业务;当保险公司获得流量时,它们可以迅速支持自己的规模,并迅速获利。
但是,当行业环境好的时候,这种做法确实让很多公司赚了很多钱。特别是2017年底发布的“141号文件”,被一些保险公司视为进入贷款援助保险的第一线。
以PICC为例,虽然PICC并不是业内第一家尝试“助学贷款保险”的保险公司,但它在以后的发展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2017年至2019年,PICC P&C保险的保底收入分别为49.42亿元、115.75亿元和227.67亿元,连续翻番,也是增长最快的保险。然而,该业务2019年的实际利润为负。
在业务快速增长的背后,保险业也有一个扼杀低价和大规模抢占市场的怪圈。《办法》还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经营信用保险业务时,应认真评估风险和经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实际风险水平和履约义务人的综合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风险损失率。
在野蛮扩张的背后,保险公司集体踩了雷,许多保险公司因为规模大、风险控制不力,不得不吞下巨额亏损的苦果。保险公司倒闭的背后是当前贷款援助模式背后的现状。一些业内人士甚至直言不讳地表示,如此高的坏账成本实际上应该反映出与贷款公司合作的银行的真实不良贷款率。然而,在这种背景下,这部分不良贷款被转嫁给了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的规定还指出,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业务回收金额的确认和计量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夸大回收金额,这会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季度对回收金额进行回顾性评估,以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相关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也对商业银行信用增级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具有担保资格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信用增级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并满足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业务资格的监管要求。
此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信用担保保险的风险与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关,具有一定的外溢性和传导性。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网上贷款政策收紧,相关风险传导至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损失。对于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的保险公司,建议谨慎介入相关业务。
这个话题不可回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是焦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在《办法》中,监管还破解了行业中常见的问题,如变相砍头、暴力收集、保护个人信息、逃废债务等。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建立信用保险业务评估和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的可追溯性。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管理体系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伙伴管理、抵押物管理与处置、催收与回收、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事实上,保险机构的这种贷款援助保险曾被归类为“变相减息”。许多贷款公司强制搭售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与贷款形成利润分享模式,这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在各种渠道的投诉中,强行搭售保险和变相砍头是很常见的。
毕表示,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不能作为事前信用增级,但可以作为事后信用增级。也就是说,在借款过程中购买融资信用保险产品就相当于为借款人的信用贷款提供担保,这在贷款逻辑和金融业务上是正确的。但是你不能通过提前购买保险来增加信用。“如果搭售保险是强制性的,它最终将被定义为‘砍头利息’。毕竟,信用保险业务已经嵌入整个贷款体系,走错一步就等于踩上了监管红线。”
此外,还对行业中频繁发生的暴力催收事件、个人信息安全、逃避债务和其他行为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或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办法》还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催收和追偿工作。对于外包代收,保险公司应与代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代收机构业务行为的管理。承保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是不具备合法融资服务资格的出资人;具有独立审查履约义务人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需要访问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系统。
来源:央视线
标题:“助贷+保险”模式遭重创!监管政策卡住融资性信保增长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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