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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告,为规范餐厨垃圾收运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运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垃圾分类不合格和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遵照执行。
根据《暂行规定》,收运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控制餐厨垃圾的分类质量,经营者将通过现场目测或使用工具进行搜索进行判断。如果其他类型的垃圾明显混入要在交付点交付的餐厨垃圾中,则判定分类质量不合格。
根据《暂行规定》,收运单位如发现待运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应主动联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进行整改。
现场整改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和运输。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改正的,收运单位应当在投递点或者垃圾桶盖上张贴《餐厨垃圾分类收运不合格通知书》,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并保存证件,通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纠正期一般不超过3天。在整改期内,分类质量不合格的餐厨垃圾暂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采取纠正措施,如果分类质量经收运单位确认合格,则恢复收运服务。
根据《暂行规定》,改正期结束后,收运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交付的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应当拍照并留存证明,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图片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
《暂行规定》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收集运输单位的责任、监督管理等。,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央视线
标题:北京新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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